【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北報道】台灣空軍士兵江國慶遭刑求逼供冤死案,監察委員馬以工表示,台灣國防部前部長陳肇敏違法指示反情報人員違反刑求取供,江國慶自白不據證據力。甚至覆判更審時,陳又交由原審判官審理,一審及覆判兩次死刑都在陳的指揮下執行,陳的懲戒雖無法追溯,但應修法杜絕後患。
監委馬以工、沈美貞昨日在立委丁守中的陪同下召開記者會,報告對於江案的後續處理。
對於當時擔任台灣空軍作戰司令的陳肇敏,丁守中指出,軍事長官對軍事審判有核可權與覆判權,陳肇敏不僅指示反情報人員違法刑求取供,兩次審判陳還用同一組審判官,江的冤死,陳首當其罪,應依台灣刑法124、125條,枉法裁判,濫權追訴處罰罪,因而致人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應追回陳一干人等的退休金、退休俸。
是否有刑求,馬以工說,監委徵詢了上百位人員,沒有一位承認刑求。這次調查的核心,監委認為在於江國慶的自白欠缺「任意性」,不具證據能力,不具證據力的自白,作為科學的證據是違反刑事實訴訟法156條。
另外,三次軍事檢察官的審訊,保防官都在場,對於說自白的人非常有壓迫,所以這樣完成的自白,也是無證據力,以上的幾點自白無據,以及判決書的矛盾,現場的跡證、時間都不符合,這樣的基礎下,監委向軍高檢提起非常上訴,透過非常上訴及再審才能還給江國慶清白。
司法追溯由20年改為30年,但公務人員懲戒法對違法失職者的追溯卻仍停留在10年,丁守中已提出修改公務人員懲戒法,對違法失職公務人員的懲戒追溯,由「行為終了日起」改為「行為被發現日起」計算。
據馬以工表示,江父1996年10月即至台灣監察院請願,但礙於江案仍屬司法偵查進行之案件,監察權無法介入展開調查,如非判決後再審,可能免於冤案的發生。
對於監察權何時介入,有明文規定,但由江案來看,對於追溯期有實質影響,甚至會造成攸關生命的重大案件,馬以工建議,以不影響司法實體調查範疇內,監委可以執司糾彈百官,對於刑求、收賄等不公不義事情。
丁守中指出,立、監兩院均謹守不得介入司法,維護司法獨立的原則,但亦同意馬以工的意見,不影響司法實體調查範疇內。但立委黃偉哲表示,雖然對監委辦理江案表示嘉許,但對於擴大監察權並不認同,他表示,監委積案超過上萬件,還是先解決當前問題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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