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為落實〈競爭條例〉的執行,法例授權競委會有調查的權力之外,亦授權競爭事物委員會可授權工作人員有搜查及檢取證據的權力,而妨礙競委會人員執行工作,屬犯法之事,本文介紹這些權力。

競委會為施行〈競爭條例〉之內的調查權力,可以以書面委任該會的任何僱員為其獲授權人員(Authorized officer)。高院原訟法庭在應獲授權人員經宣誓提出的申請,信納有合理理由懷疑在某處所內,存有或相當可能存有攸關競委會的調查文件,可發出進入及搜查該處所的手令(Warrant to enter and search premises)。

手令所賦予的權力,包括進入及搜查手令所指明的地方。在進入時,可使用在有關情況下屬合理的武力,包括破開任何在該處所內發現的物品或物件,使用在有關情況下屬合理的設備(equipment),強行移走妨礙手令執行的人或物件,要求身處該處所的人交出看來是(appears to be)該人關有或控制的文件。進一步,授權人可複製文件,禁止任何人移走或干擾這些文件。

若然情況是需要接管這些文件,以防止文件受干擾,或在該出所內複製該等文件,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授權人員可直接接管該等文件。同一道理,授權人員可接管在該處所內的電腦或其他物品,若為搜集證據所必須。

獲授權人員可請該人員認為需要的其他人協助工作,亦可要求身處該處所的任何人就看來是有關文件的任何文件提供解釋,或提供解釋在何處可得述明。

任何人如被依法要求交出某文件,而該人蓄意地或罔顧後果地銷毀或以其他方法處置文件,捏改該文件或隱藏該文件;或安排或准許銷毀、處置、捏改或隱藏該文件,該人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或監禁2年。任何人妨礙另一人行使手令所賦予的權力,亦可處同樣罰款或監禁。

任何人在被依據〈競爭條例〉下的調查權內而需向競委會交出任何文件或提供任何資料,而該文件或資料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而該人明知或罔顧(Reckless)該文件或資料是否可在要項上屬虛假要誤導性,即屬犯罪,同樣可處罰款100萬或監禁2年。

其他妨礙調查的罪行相對較輕,包括在沒有合理辯解下沒有遵守規定或禁止調查人員取得文件及資料的權力;不肯出席競委會聆訊;不肯在宣誓下回答競委會要求提供解釋、進一步詳情、回答或陳述核實問題;或手令賦予的其他權力等罪行。若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萬或監禁1年。

條例還賦予競委會扣留經手令所取得的財產的權力,這是指扣留於調查所需的期間內,及進行後續的法律程序之時間內。若扣留的是文件,文件的非管有人提出要求,競委會須向該人提供文件的副本,亦須在適當的地點及時間,容許非管有人或該人所授權的人,查閱、複製或摘錄文件的內容。

最後,審裁處有權就據法例所取得的任何財產作出命令,包括交付予審裁處覺得有權獲得財產的人;或變賣或銷毀該財產,亦可命令財產或變賣的得益,撥歸特區政府所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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