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記者於倩綜合報道】行動上網不能用,月租費與違約金還要照付,台灣消基會昨日表示,這就好像到餐廳點餐,菜單上的菜沒有供應卻還要付費,相當不合理,台灣消基會表示,NCC(台灣行政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制定解約標準程序,讓民眾不用支付違約金。
台灣消基會調查目前5家提供行動上網服務的電信業者,有3家對於消費者綁約後要求解約時,須支付違約金(台哥大、威寶、遠傳);兩家視情況而定(中華電信,亞太)。
依照現有契約範本,中斷通訊服務120小時,當月的月租費應該停收。但5家業者均表示連線阻斷的賠償方案或費用扣減須另行討論,台灣消基會批契約賠償條款形同虛設。台灣消基會指出,行動上網意味著消費者處於移動狀況,因此使用之後,是否可以連線,事前完全不知道。現有產品多半採用綁約方式,期間長達兩年,業者無法提供服務時,卻不扣減費用,消費者要求解約時,竟然還要支付違約金。
根據NCC資料顯示,截至2009為止,行動上網的用戶數已經超過1,800萬人,佔整體行動電話用戶數比例為67.5%。
以中華電信最低費率新台幣200元上網型計算,如果5%、約90萬用戶申請行動上網,發現無法使用,卻仍要綁約24個月,每月繳交200元,業者可因此獲益超過新台幣43億,相當不合理。
根據消基會統計,去年到今年2月底,消基會收到有關行動上網的申訴達50件,平均每9天就有1件申訴案,申訴內容的大宗就是連線速率低落,或是根本無法連線,要求賠償或解約共18件(36%)。
台灣消基會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林宗男也要求主管機關制定標準程序,讓消費者有標準程序可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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