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理工大學爆出驚天醜聞,在8大間大學之中享有最高年薪達430萬元的理工大學前校長潘宗光,被指責在任內有嚴重的行政失誤行為,這包括在校方基金投資方面的嚴重虧蝕數億元、胡亂開設子公司,每年因而虧損近億元,但同時卻容許這些公司的管理層支取大幅酬金近二億元。
還有其他的指控,包括校董成員投得工程合約,校方無故賤賣子公司等。本文並不會討論所有問題,只想集中討論校長、副校長及校董等人的法律上可能出現問題,當中又以利益衝突及疏忽最為普遍。大學的運作基本上是一間非牟利機構,以「公司法」的觀念運作,而董事的信託與其他民事責任,亦是普通法中恆久存在的法律觀念。
筆者想得激進批判,一開始就認為若然前任領導層出了過錯,在法人(公司)的法律架構之內,是誰負責提出民事的起訴,要前任領導層賠償損失?
將大學比喻為一間公司,代表公司採取法律行為的,正是公司的董事會。董事會的任何決議,需有50%的成員通過。可以想像得到的是公司的主席不會自己提議調查自己,董事也不會通過決議起訴自己及董事會及主席等人疏忽,要負責賠償給公司。
所以,以公司而言,起訴前任主席或董事會任何法律責任者,必然是新任的主席及董事會。
一間公司更換主席及董事會不離基本的原因,是公司的股權更換了,有了新的大股東。但股東作為受益及擁有者,並無公司的管理權,管理權始終在董事會上,所以新股東必然會選新的董事會及主席,以便掌握公司的控制權,新的管理層基於公司的利益,當然有責任追究上任管理層的疏忽。
另一可能情況,是公司因為資不抵債而要被債權人清盤。在這一情況下,破產管理人(Liquidator)會接管公司,其功能替代了公司的董事會,自然亦有理由追究原董事會成員在位之時在管理公司方面有沒有疏忽的責任。
但大學呢?大學不會破產,大學的受益者是誰?是社會大眾,教職員與校長及副校長與一眾高薪高層同樣是僱員,只是手握了行政權,成為代表了學校的人。
大學的監察者,除了代表公眾利益的政府之外,就是大學的受益者,這就包括了理大的校友。在理工大學的醜聞事件上,能否促成政府及新任領導層調查前任的疏忽與利益衝突甚而以權謀私的行為,有賴理大校友正視及關注事件,對政府及新管理層施加壓力。
可以想像得到,若然沒有強大的壓力,新管理層必然會官官相衛。若問有甚麼疏忽的問題需要調查,則表面證據已經足夠,投資買賣高風險的投資產品,違反信託人需精明理財(Prudential)的原則,對大學這一類非牟利機構,這一原則尤其重要,另外低價賤賣資產,就算不涉及利益衝突,決策過程也可以有民事上破壞了不小心(Duty
of Care)的責任,視乎有沒有人將事件交給法庭依法作出裁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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