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如果一名移民企業家能夠證明有合格的美國投資家願意給其創業期的風險公司投資一筆大的款項,最少25萬美元,那麼,根據《2010創業者簽證法案》,該移民企業家可獲得一個2年的簽證。
另外,《2010創業者簽證法案》將對移民法進行修訂,從現有的EB5類簽證中,為移民企業家設立一個新的EB6類簽證,如果一名外國人在美國投資至少100萬美元,從而創造10份工作,便可獲得綠卡。
在證明有了可靠的初始投資後,如果一個移民企業家2年之內能證明已經在美國至少創造了5份全職工作、又吸引了額外的100萬元投資或創造了100萬元的收入,那麼就可得到永久合法的居民身份。
民主黨參議員外交關係委員會主席凱瑞(John Kerry)說:「全球對人才和投資的競爭日趨激烈,美國必須加快步伐,否則將被甩在後面。」他與該委員會成員共和黨的高層人物盧加爾(Richard Lugar)一起提出了上述法案。
他說:「吸引創新與創新者來美國並製造就業機會對我們的經濟而言一舉兩得,既在國內創造穩定的就業,又再次肯定了我們這裏是世界上做生意的最好地方。」盧加爾也表示:「我們的國家應該努力將最有才能和高技能的企業家們吸引到美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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