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新春期間,維多利亞公園的年宵攤位發生不愉快事件。政團社會民主連線的攤位擺賣了兩款具政治挑釁及侮辱意味的T恤,一款上書「民建聯最無恥」字樣,另一款則以民建聯的商標設計為藍本,上有禮義廉三個子,暗示民建聯「無恥」。

本欄專注講法律,不評論政治,但須知道這類具挑釁的物品或言行,容易引起衝突,例如兩幫人因為情緒高漲而發生集體打鬥事件,涉案的兩幫人通常都難逃刑責,這是挑起事端者必須注意的。

一般人以為只要不是先動手打人,而是被人打之時還手,可以說是自衛,但其實只要能逃避,還手就不是自衛,不能成為免責的藉口,而警察會不理會是那一方先動手,一併檢控以毆打及行為不檢的罪名。

似乎是民建聯作為商標持有人報了警,指有人冒用商標,海關於是到維園社民連的攤檔撿去了115件印有民建聯商標的T恤,事件極有新聞效果,但原來海關的執法依據可能是錯了,因為據知所依據的是〈商品說明條例〉第7條(1)(1b),這一條法例的原文是這樣:

「任何人管有任何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售賣或製造用途,即屬犯法」,進一步,為供應而展示或管有貨品,當作供應該等貨品,而管有生產這些貨品的機器,除非能自證沒有詐騙意圖,否則一樣犯法。

問題出於法例是針對「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這條法例的功能,在於針對所謂冒牌貨品,俗稱「A」貨的售賣,用以針對民建聯的「禮義廉」T恤,明顯是錯誤,因為民建聯自己絕無可能出售侮辱自己招牌的T恤,社民連賣的T恤是原創貨品,這只是常識問題。

社民連在十天之後才召開記者招待會,發出律師信給海關,是一敗筆。社民連為何沒有自己的律師,研究海關的法律依據有問題,第一時間抗議?在知道海關於法無據之後,連夜再印T恤出售才是上策,法律問題一經公開,預備律師在現場應對,明知於法無據的海關當不會再強行執法。

現在發難在十天之後,海關大不了發還物品,而由於同樣涉及商標的法律問題,海關拖延發還,亦非於理無據。就算事件是行政失誤,在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下,並無行政訴訟賠償的法律,社民連不會經訴訟討回賠償。

觀乎十天後的記者招待會沒有多少新聞報道,可見新聞是非常現實的事情。社民連在保護自己法律權益方面也這樣遲鈍,又如何有能力代弱者出頭?

順帶一談商標的法律問題。本欄介紹過很多案件,只要兩個標記一眼望上去會出現混淆,被侵權一方就有權興訟,民事上誰勝誰負,是燃燒金錢的玩意,這是略懂法律的人皆知的道理。這類侮辱別人或團體的用語或圖像,直接就可以有誹謗的問題,是誰會最終勝利?當然是錯多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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