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訊】台灣女子嫁給外籍丈夫後在台生活,若雙方發生民事爭訟,依現行法律,是以男方國籍的法律為主。台灣司法院推動修法,擬改依夫妻共同住所地法令,修法通過後,可望保障台灣妻子權益。
據中央社報道,台灣司法院指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自1953年6月6日公佈施行以來,已超過50年未修正,因此這次修正草案變動幅度相當大。
以履行同居訴訟為例,若男方為海外籍,女方為台灣籍,2人婚後均住在台灣,若男方在台對女方提起履行同居的相關訴訟時,現行法是以「夫之本國法」為依據,對台籍的女方來說,並不公平。
為兼顧女方人權,台灣司法院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並新增更多新條文。其中關於婚姻效力,修正案改成「應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若無共同本國法時,應依「共同之住所地法」,也就是說,前述案例若夫妻對簿公堂時,將不再依外籍丈夫本國的法,改依台灣的法律規定。
台灣司法院已於2008年6月底經院會,通過整套修正草案,並於去年送至台灣立法院審議。台灣司法院指出,修正後的草案不僅較能保障台灣人民的權利,也符合兩性平等原則,期待台灣立法院早日審議通過,落實性別平等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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