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權監察發表聲明,對廉政專員湯顯明治下的執法機構,一再毀滅與執法涉嫌違規有關的記錄,令監察專員和法庭的審核無從進行,表示關注。人權監察認為有議員公開呼籲特首撤換湯的要求,不無道理。人權監察並要求湯顯明從速公開交代,毀滅證據是否已成他治下執法部門規避監管的標準手法。

人權監察注意到,近年政府部門及執法機構,因為沒有妥善保存有關資料予法庭及監察機構進行司法覆核及監察而被批評。人權監察認為政府應該正視問題,有關官員必須作公開的合理解釋及承擔責任;長遠而言,政府必須成立檔案法,透過法律程序處理內部資料。

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專員)胡國興法官在其2008年週年報告中,批評在一宗錯聽法律保密權對話的個案中,廉署人員即使在專員要求保存剩餘資料下,仍銷毀有關的資料,包括通話錄音、書面摘要及摘要節略本。專員指出,廉署沒有向專員報告有關資料已被銷毀,直至今年的回信中才說出此事。專員批評事件「不禁令人懷疑有人企圖隱瞞事實,絕口不提銷毀摘要一事」,廉署「向我提供的資料不正確或混亂」。廉政專員湯顯明曾代表廉署兩度答允專員保存剩餘資料的要求,但10個月後湯顯明再去信專員稱,之前提交的信件和調查資料並非完全正確。他批評湯顯明的做法「不但令我感到沮喪,還大大地浪費了我履行檢討職能的時間」。

今年9月,上訴庭駁回台灣法輪功學員因6年前來港(註1)被拒入境的上訴時(註2),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判決中,亦狠批入境處既早已銷毀監察名單,當局卻沒有告知訴訟另一方和呈報法庭,態度既不坦誠又極不合作,竟然樂於將所有人,包括法庭,蒙在鼓裏;他並質疑「這種銷毀行為本身,如無正當的解釋,必定令人懷疑銷毀的動機,並令拒絕入境的決定是否真誠地作出,受到挑戰。」(註3)

原訟庭夏正民法官於2007年3月23日在原審判決(HCAL 32/2003)中亦批評:「一個街上的合理的人,對政府把關於八十多人為何被拒入境的記錄全數銷毀,感到難以置信,令人一再質疑,是否已有某種『除塵』行動,清理了政府文件。」(註4)

無獨有偶,捲入涉嫌銷毀記錄、隱瞞真相的,正好亦有湯顯明。

台灣法輪功學員2003年2月來港參加全球法輪功交流會時被拒入境一案,在長期的爭議以至訴訟中,當局只推說是基於公共秩序(public order)的理由而拒絕他們,但是在法庭內外,一直抗拒提供有關的決定文件。

在拒絕入境發生後多時,並且法官在庭上質疑後,時任署理保安局長湯顯明,才在2005年9月,第二度向法庭提交誓章作辯解,首次指稱有關監察名單的文件太敏感,故不能披露;但當法庭後來下令當局交出有關文件時,當局竟才首度聲稱文件在法輪功學員被拒入境後三星期早就已全部被銷毀,令法庭驚訝並不滿。馬道立首席法官除作出本文(第4段)的批評外,更直指入境處及律政司欠缺政府部門應有的坦率公正責任(duty of candour)。

人權監察質疑:為何在湯顯明治下執法部門,一再發生這種文件記錄,遭到「毀屍滅跡」的做法?

人權監察主席莊耀洸批評:「是否黑幕很黑,一旦曝光,對官員和當局傷害造成重大傷害?以至有官員可能為隱瞞真相,寧願選擇違規消滅證據,給專員和法庭批評,也不讓真相大白於天下?若有消滅證據的行為,我們就難以監察政府的違法亂紀,甚至其它更嚴重的社會黑幕。我們必須刑事化銷毀證據文件的行為,嚴懲毀滅證據或參與隱瞞的官員。」

人權監察促請,湯顯明和有關官員必須從速公開回應,清楚向公眾交代和解釋事件的來龍去脈,以及他們在事件中的責任,以便進一步處理。

兩宗案件似乎都顯示出,政府的執法機關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保存有關的文件及資料。政務司司長及行政署署長亦應對政府及公營機構保存文件及資料的安排作出全面及妥善的檢討,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

長遠而言,政府必須訂立檔案法,為政府部門如何處理文件及資料制定法律框架,保留政府運作,不但為了保存歷史,更令法庭和監管機構,可以有效監督政府,以及維護和促進市民的各種權利。

註釋

1. 八十多位包括來自台灣的法輪功學員,在2003年2月來港參加全球法輪功交流會時,被本港入境處拒絕入境,並遣返台灣,部份遭束縛強行遣返。其中數名台灣的法輪功學員和一個相關的香港法輪功組織,入稟香港法庭,司法覆核入關的拒絕決定。

2. 案件編號:CACV 119/07。

3. 同上,第56頁。

4.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CACV 119/2007判詞第90段中引述。

香港人權監察

200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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