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本欄與讀者見面時間已經兩年有多,期間多次評論內幕交易問題,其中一個重要關注的問題,是內幕交易在港的阻嚇性懲罰甚輕,而香港自從80年代曾經按當年的〈證券條例〉嘗試刑事檢控內幕交易罪之後,一直沒有再嘗試,90年代則成立民事性質的內幕交易行為審裁處,有限度地起訴了幾件案件。
到了2003年〈證券及期貨條例〉通過,內幕交易行為再次與其它市場失當行為一同行「雙軌制」,這是說民事的起訴交由一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進行,這個審裁處是行政性質為主,負責的是紀律上的執行,例如罰款、譴責或吊銷牌照等,對於內幕交易的行為,阻嚇性自然是不足的。
最近情況有變,「摩根士丹利亞洲有限公司」前董事總經理杜軍被裁定在中信資源股份的內幕交易罪名成立後,在本月18日在區域法院被法官重判監禁7年及罰款2千3百萬元之鉅。由於區域法院的最高判刑權限是7年,法官事實上已經行使最重的判刑權力。法官更進一步表示,若杜軍不能繳付罰款,還要加刑一年。事實上,法例內幕交易罪最高的判刑亦只是10年而已。
杜軍是2008年7月首次有內幕交易者被定罪以來,經證監會調查後被定罪的等10名違法者。首名被定罪者在本年的4月1日,「法國巴黎百富勤融資」的一名副總裁判刑26個月,罰款23萬,他的女友則入獄12個月及罰款21萬,3名親友則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數十萬罰款不等。
再看看餘下兩件已判罪的案例。4月份一名「華人置業」的會計經理被判監8個月,罰款13萬及要支付調查費5萬多元。7月期間投資銀行「CLSA Equity
Capital Markets
Ltd」前投資銀行總監及一名基金經理被判處監禁,分別是12個月及6個月,另罰款130萬及7萬元等。前後幾個月之內有10人被刑事定罪,是否代表內幕交易在香港將會大為減少,甚而絕跡?
筆者看法存疑,甚而初步看是正好相反,因為這數件案除最近的杜軍是涉款較大及判刑較重之外,其餘根本皆是蒼蠅!還有兩點更明顯的問題,是涉案者皆是在證券買賣前線工作的人,他們可能只是選擇性被檢控的結果,而區域法院的級別不高,未足以成為真正有阻嚇性的案例。
看這些人的買賣,不外乎是因為知道一些上市公司的發展計劃,故先行投資圖利。涉案者的交易額細小,從不足以左右有關上市公司的股價。筆者不知道被告會否上訴,通常財產不多的人不會花錢上訴求脫刑,亦所以有關案例的價值不大。
其實從事投資的股票公司中人,天天都在「收風」(即各類消息)之中過活,就連新聞報導也經常說「有消息說」之類,問題只是是否真正的內幕消息,還只是炒家故意放出來的「流料」而已。基金經理被控內幕交易,證據何來?似乎是被行家出賣居多,這類案件,多做肯定影響行業的運作,現時的情況,證監會是打蒼蠅做宣傳罷了。這本身不見得是公平。公眾希望見到的,是有上市公司董事等大富豪被判罪,那才是司法勝利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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