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電盈私有化的過程,可謂一波三折,最新的發展,是電盈由於被上訴庭否決了私有化的申訴,正式取消了私有化的計劃。這可能是技術上的困難,令私有化不能再等待終審庭的結果,但電盈是否會就上訴庭的法律觀點進行上訴,以求搞清楚一些法律上的問題,包括特別是上訴庭法官對電盈大股東強搶小股東利益的指控等等,尚未可知。一切似乎有待法庭的正式判決報告書。
可能讀者一直被新聞報導所引導,以為法律的重點在於是否有「種票」的事件,正如高院法官關淑馨指出(本欄上星期有介紹),分票的做法,本質上是普通法所准許的。證監會及代表電盈的小股東的大律師,一直在電盈大股東是否有種票行為之上糾纏,是找不到法律的重心所在。
筆者在本欄二月六日的文章中曾經清楚指出法庭在批准私有化建議的惟一考慮原則,是由大多數股東控制下公司所作的決定,會否對無控制權的小數股東有不公平的情況。法庭不會代公司或股東作商業決定,只考慮是否有不公平的情況出現。
自星期一到星期三數天時間內,上訴庭3位大法官不停對代表電盈的律師所提問的問題,其實皆是與私有化是否「公平公正」有關,是否有不符合小股東利益,只符大股東利益有關。這是回到公司法律的核心價值原則性問題,法庭在法律上是有權完全不考慮早前有關種票事件的問題,單憑不公平的考慮就否決私有化,亦所以,早前雙方律師的爭拗,可以是完全是多餘的事情。
有這一點而言,電盈一方的律師可說是沒有充分的準備。公平合理與否,是客觀也是專業的考慮,上市公司大股東在股市高漲之時發行新股進行集資,擴大規模,在股市低迷時私有化吸納資產,以利公司重組,是正常的商業行為;在過去15年共有24宗這類私有化的事件,小股東在股價低時能以較高價賣出股份套現,本身不應是壞事;上市公司進行收購合併活動,亦時有發生,過程也許會令小股東獲利或損失,這不是問題,問題在於過程之中,對小股東是否有不公平不合理的情況。
上訴庭曾質疑電盈大股東的「動機」,這是表面的陳述,目的是容許電盈提供合理的解說。上訴庭也提到摩根大通與中銀曾經發表報告,指電盈股價值5元或以上,這是質疑私有化出價太低,電盈也有必要提供專家的財務報告,以作辯解,否則法庭指責電盈大股東強搶小股東的資產指控,變得合理化,而我們所見,電盈一方並無及時反駁,只是說估價是由獨立人士進行,這是不足夠的。
一般評論皆認為電盈這次在上訴庭的決定,有助釐清法律上的問題,更能保障小股東的權益,這純是外行人的常識性想當然說法。合法的分票行為,以後將被如何界定位不合法?法庭是根據什麼理由代大多數股東作商業決定,否決了公司的決議?為何法律理據與高院的解說相差如此之大?而兩者似乎都是合乎法律原則的?若然判詞未能解決這些疑問,只會帶來更大的法律理據不肯定,令商界及法律界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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