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訊】保安局局長李少光昨日在立法會表示,行政會議已批准《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明日將在憲報刊登,下星期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如獲通過,將取代《電訊條例》第33條,以及去年由行政長官頒佈的《執法(秘密監察程序)命令》所規定的現行制度。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塗謹申認為,應該盡量向法院尋求手令。
李少光表示,在諮詢各界對條例草案意見期間,有人提出要求被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之後,若證實指控不成立,要通知當事人。他指,曾經就有關問題諮詢執法部門的意見,他們對此有很大保留,認為會削弱執法效率,但表示會考慮有關建議,並理解市民對私隱有合理的期望。
他又表示,條例草案訂明多項保障私隱的措施,包括對市民私隱侵擾程度較高的秘密監察行動及所有截取通訊的申請,需要由法官授權,而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則需要由執法機關首長指示,職級不低於高級警司的人員授權,亦有獨立監察及賠償的投訴處理機制。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塗謹申認為,就有關於截聽的行為,無論是否具滋擾性,都應該儘量向法院尋求手令,因為滋擾性及私隱度的定義很難界定,由法院處理會較為穩妥。他表示,立法會很快會召開草案委員會會議,希望政府屆時可以就監察儀器等問題提供更多資料。
李少光則強調,一定不會以政治理由秘密監察,只會基於公共安全才進行,例如打擊恐怖活動,執法部門不會濫權,更不涉及政治因素。李少光指出,執法機關去年共進行178宗截取通訊和170宗秘密監察,所有個案都是關於公共安全,防止罪案及打擊恐怖主義,不涉及政治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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