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訊】針對執法機關秘密監察及截取通訊的立法議題,保安局常任秘書長應耀康表示,當局將於下月與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討論有關秘密監察及截取通訊的立法建議。現時正約見各方聽取意見,未確定是否就侵犯私隱的程度分級授權。

另外,亦會研究是否針對執法機關及私人通訊分階段立法。

他表示,由於有關通訊的私隱牽涉範圍廣,正研究是否集中針對執法機關立法,或是如何規範其他界別。當局計劃本立法年度的上半年,向立法會提交立法建議。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塗謹申昨日表示,將來需要動用儀器的秘密監察及截取通訊行為,應該都要向法院提出申請,此外,亦應設立獨立監管機構,覆核行使監察權的手法是否恰當。

塗謹申又說,由於執法機關是最經常進行監察活動的單位,因此贊成先針對執法機關,就秘密監察及截取通訊進行立法,其後研究如何規管私人界別。

而據早前對有關「秘密監察」及「行政命令」要求司法覆核、且等待排期再次上庭的立法會議員梁國雄表示,最重要的是早在97回歸前,就已經通過監管「秘密監察」的《截取通訊條例》,但特首一直沒有刊憲讓條例生效,一直在拖延時間。

背景資料:
行政長官曾蔭權於去年8月5日發出 《執法(秘密監察程序)命令》,並將之刊憲、隨即於8月6日生效; 規定廉政公署、警務處、入境事務處及海關的執法人員,日後進行監聽及偷拍等秘密監察時,只須向部門指定的授權人士申請。當時引起民主黨的多位立法會議員,對該項「秘密監察行政命令」表示強烈反對。而港府方面多次強調,「行政 命令」只是過渡措施,最終必須立法; 有立法會議員指,事件令人質疑,並指出港府在頒佈「行政命令」的過程中,繞過了立法會,且未有徵詢法律界及公眾人士的意見。並有評論認為特區政府現時是將「為《基本法》23條立法」一事「斬件上馬」。

與此同時,立法會議員余若薇亦曾指出,行政和立法是兩回事,行政是發出行政命令,立法是立法程序,中間不會有一個所謂「行政命令提供法律基礎、法律程序」的灰色地帶!問題是政府不老實,告訴市民這是法律的程序,符合《基本法》的要求,而且也等於回應法官在判案中認為無法可依的質疑,有法律基礎,立法只是再好一步,這正正就是問題所在!如果市民接受這是法律程序、符合《基本法》,將來就會引起很大問題,因為這根本沒有解決到法官指出的問題所在。同時,昨天李少光與溫法德的說法是內部指引也符合法律程序,基本上他們是將法律程序解釋得很含糊,這是模糊概念!

去年11月,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及民主人士古思堯挑戰「秘密監察」及「行政命令」的司法覆核案件,代表古思堯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陳辭時指出,立法會早在97回歸前,已通過監管秘密監察的《截取通訊條例》,但特首一直沒有刊憲讓條例生效,是違反其憲法責任,另外特首作出的行政命令,亦導致立法及行政權力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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