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名分間單位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條例》)的相關規定,於2月6日及2月2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並被判處罰款介乎600元至8,800元,合計罰款共67,800元。自《條例》生效以來,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持續加強採取執法行動,至今已合共檢控1,488宗個案,而就法庭已處理的1,108宗個案,均全數成功定罪,共涉及973名分間單位業主,合計總罰款共2,929,260元,另有380宗個案則正等待進行聆訊。
該24名業主的罪行包括(一)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二)要求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及/或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三)沒有提供租金收據予租客及(四)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種類的款項(包括要求租客支付的次期租賃租金超過《條例》所准許的最高租金款額)。
估價署於早前發現這些業主涉嫌違反《條例》的相關規定。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估價署向這些業主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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