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起訴一名前銀行職員及一名中介公司負責人,控告二人串謀收受賄款逾13,000人民幣,折合約15,000港元,以協助該中介公司的客戶開立銀行戶口。二人於1月6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貪污罪名,各判囚半年。

陳晉熙,30歲,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滙豐銀行)時任高級銀行業務主任;及張玲,30歲,深圳玲科企業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深圳玲科)董事兼股東,各判入獄半年。

二人承認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陳晉熙另外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則由法庭存檔。

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判刑時指,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剷除貪污及建設廉潔社會。法庭考慮到本案所涉銀行開戶數目及賄款金額,以九個月為量刑起點,並因應被告認罪及其他求情因素,將刑期扣減至半年。

法庭並頒令陳晉熙須向滙豐銀行歸還逾13,000人民幣,折合約15,000港元,金額相等於涉案賄款。

陳晉熙案發時在滙豐銀行九龍灣一間分行任職,深圳玲科由張玲成立,該公司在內地提供開立香港銀行戶口服務,並收取每名成功開戶的客戶500至1,500人民幣服務費。

案情透露,於2024年3月至2025年1月期間,陳晉熙從張玲接受賄款逾13,000人民幣,折合約15,000港元,以協助張玲等人轉介的客戶在滙豐銀行開立戶口,涉及逾120名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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