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專員已經根據《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第58A(1)條對李碩騰先生(李先生)採取紀律處分行動,暫時中止李先生載於金管局根據上述條例第20(1)(ea)條所備存的紀錄冊(紀錄冊)中的所有有關資料,為期九個月,即由2024年9月4日起至2025年6月3日止。

是次紀律處分行動是根據金管局的調查結果作出。有關調查發現李先生曾於2023年3月複印一名客戶在定期存款申請表上的簽名,試圖欺騙其任職銀行相信該表格是由該客戶簽署的。雖然李先生並非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進行受規管活動的過程中進行上述行為,但此舉令人懷疑其是否有能力誠實及公正地進行受規管活動。因此,經考慮《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29(1)(c)及(d)條,以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所發出的《適當人選的指引》後,金融管理專員認為李先生並非作為有關人士的適當人選。

金管局助理總裁(法規及打擊清洗黑錢)陳景宏表示:「偽造客戶簽名屬不誠實行為,令人懷疑有關人士是否進行受規管活動的適當人選。金管局注意到近期涉及偽造客戶簽名的執法個案數量呈上升趨勢,我們正與香港銀行公會合作,提醒銀行須透過定期培訓,在其銷售團隊建立堅實的合規文化。」

註:李先生在相關時期為紀錄冊內的有關人士,受僱於恒生銀行有限公司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第 1、4 及 7 類受規管活動。李先生現為受僱於另一間認可機構的有關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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