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首宗《反恐條例》案件,「屠龍小隊」等多人被指涉嫌策劃設置炸彈,其中7名被告否認控罪,案件今日(12日)進行第69日審訊,繼續由辯方結案陳辭。代表被告李家田的大律師林芷瑩陳詞時,稱李受警員的水刑及武力才招認藏槍,認為不應接納相關招認。另外她稱李貪錢留在屠龍小隊群組,亦是為「飲飲食食」。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和劉佩凝分別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串謀謀殺罪」、「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林芷瑩指出,李早前自辯是希望法庭給他公義,稱被警察「打嚇氹」下放棄緘默,作出招認。在李被捕當天,警方搜查李的住所,但是沒有搜查廁所,反映李當時在廁所遭暴力對待,控方亦未能解釋沒有搜查廁所的原因,認為陪審團應無視李在警察威逼利誘下的招認。

對於李被控的管有槍械罪,林表示從犯證人黃振強與彭軍壕被捕後的錄影會面中,均沒有提及李曾接收槍械。彭更稱槍、子彈和彈匣在「行山」後,由吳全部取走。辯方質疑,因二人證供薄弱,警方令彭編造李藏槍,並威逼利誘李說出相同版本。

另外,彭軍壕作為唯一參與「行山」的控方證人,不肯解鎖手機,警方亦沒有強行破解,辯方認為彭的供詞沒有獨立證供支持,陪審團不應相信曾有「行山」試槍和炸彈事件。

稱李貪錢留在屠龍小隊

林表示,李家田是想記錄社運,加上生活拮据,於是留在屠龍小隊,並稱李的銀行戶口2019年11月時,一度只剩餘5元,但是黃支付小隊的吃喝費用,並曾給錢李買衣服,形容李只是參與了一個飲食和玩樂的群組,沒有參與過涉案串謀。

另一方面,就2019年11月17日在荃灣大鴻輝舉行的會議,林表示李當時被圍困理大,沒有出席,並引用當晚的GPS定位紀錄,顯示李身處紅磡暢運道。

另一被告賴振邦的代表大律師,將在明日陳辭。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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