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首宗《反恐條例》案件,「屠龍小隊」等多人被指涉嫌策劃設置炸彈,其中7名被告否認控罪,案件今日(7日)進行第67日審訊,繼續由辯方結案陳辭,提到「屠龍小隊」的「屠」非指殺警,而是打敗警察,並稱小隊共識是不會開槍及不會使用炸彈殺警。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和劉佩凝分別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串謀謀殺罪」、「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被告張銘裕的代表大律師姚本成陳詞時,表示屠龍小隊的「屠」,意思是擊敗、打敗,而非殺害。

他提到,「屠龍小隊」隊員之間有共識不會殺警,並引述黃振強承認隊員到2019年12月3日,仍然不知道本案計劃內容,並且只有自己想殺警,黃個人選擇用槍。另外,小隊平常只用伸縮棍、汽油彈等,引述黃振強曾確認辯方指,在2019年11月17日的會議中,隊員共識是「用槍殺警咪搞我」。

張稱自己非殺警人選

至於張銘裕曾經往台灣參與軍訓,姚本成引述彭軍壕供稱,軍訓實際上並不嚴格。另一隊的吳智鴻曾經同張提及暗殺警察,張回應自己不是人選,表明張不會槍殺警察。

姚本成提醒,仇警與殺警是兩回事,被告「勇武」不等於其想殺人,即使被告是「屠龍小隊」成員,亦不可帶有偏見,並不能因黃振強是主犯和認罪,牽連其他人。

「十一」圖取槍屬一時衝動

對於2019年10月1日,張曾經問吳智鴻取槍,姚本成稱當日有警察開槍射傷示威者,黃振強亦同意當時勇武派對事件氣忿,張是一時衝動才問,數天後不了了之。

另外,對於黃與吳曾經配合,計劃在12月8日的行動中,用槍械及炸彈,姚本成指出,黃早前亦同意不肯定張有否參與事前的會議,及交代部署,認為張不知道屠龍小隊會配合吳。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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