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47人初選案被定罪的被告之一鄒家成,被指在去年5月還押期間,透過律師寄出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信,他與律師均否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周五(28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表證成立。兩人不作供及傳召證人,案件押後至下周二結案陳詞。
被告鄒家成(26歲)及胡詠斯(30歲)被指於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兩人均否認控罪。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周五在庭上要求控方指出,案中的投訴信在哪一刻變成「未經授權物品」。
控方高級檢控官李庭偉聲稱,懲教人員派發投訴表格時,表格屬獲授權物品,但表格須經懲教保安檢查才可獲授權寄出,故鄒家成獲取表格並不代表懲教署授權他寄出,物品本身及送出信件的行為均是未經授權。
代表胡的資深大律師王正宇昨陳詞指,《監獄規則》列明監督必須准許囚犯去信指明的人,即代表鄒寫給申訴專員的信屬已獲授權。此外,所謂信件須經批准才可轉交他人並非法例,而是懲教署自身的規定,因此認為不跟從懲教署指引並不等於犯罪。王直指控罪的法理錯誤,稱懲教的指引不可為法例加條件,望裁判官能裁定胡毋須答辯,表證不成立。
裁判官短暫休庭後,裁定案件表證成立,兩名被告須答辯。兩名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鄒家成一方向法庭呈上一封懲教署在2023年3月8日寄給鄒的信件。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下周二(7月2日)進行結案陳詞,期間次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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