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建議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若高院3名指定法官審理「危害國安」案件作出無罪裁決,律政司可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今日出席立法會委員會會議時提及,假若3位《國安法》指定法官已裁定被告無罪,但隨後控方上訴時再以《國安法》高保釋門檻考慮能否保釋,令人擔心在某些情況下會對被告造成不公平。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今日(22日)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上指出,根據現行法例,控方無法就審判庭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他形容是一種異常情況,因為如果審判庭的無罪裁決存在法律上錯誤,但無法被上訴,將使得本應被定罪的人被判無罪釋放,將對司法公正造成不公和嚴重後果。因此,他認為有必要允許控方有上訴權利。

林定國建議,在上訴待決期間,如果控方有意提出上訴,法庭可以根據控方的要求,對被告人進行羈押或准予保釋,以確保在尚未作出最終裁決之前,能夠還原原本狀況,所以他建議採用《國安法》所規定的高保釋門檻。

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今日出席立法會委員會會議時提及,不少大律師關心被告能否保釋的問題,假若3位《國安法》指定法官已裁定被告無罪,但隨後控方上訴時,再以《國安法》高保釋門檻考慮被告能否保釋,令人擔心在某些情況下會對被告造成不公平;杜希望政府考慮有沒有其它措施去確保被告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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