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被控《港區國安法》下的「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今日(5日)被判監10年,約2個月刑期同期執行。香港人權資訊中心批評港府濫用國安法策略性檢控民主派政治領袖。
中心指出,當局在案發近5年後,才突然於2025年6月對在獄中的黃之鋒提出新檢控,此舉明顯是經過刻意安排檢控時間的政治操作。其核心目的在於規避法庭判處同期執行刑期的可能性,從而實質性地延長其監禁年期。黃之鋒原預計於2027年初可完成其因「47人案」的刑期,現卻被強加新增近10年刑期。這種策略性檢控,等同令在囚的民主派人士面臨無了期關押的威脅。
中心又指,公民社會要求企業保障用戶通訊自由、避免淪為侵犯人權的共犯,是全球人權捍衛者的合法倡議工作,完全符合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絕非「危害國家安全」。律政司將外國政府限制裝備出口及科技企業撤出香港市場,全數歸咎於倡議者的推動,是「極度荒謬且倒果為因的推卸責任之舉」。
中心認為,外國供應商停止供貨或拒絕提供服務是因「香港警隊在2019年反修例運動中廣泛且過度地使用武力,且監察制度缺乏獨立問責」。相關侵犯人權的行為,早已獲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及多個國際獨立人權組織客觀且詳細地記錄。
質疑港府政治報復
中心強調,維護國家安全必須建基於對法治與人權的尊重和保護,保障市民免於恐懼、免受任意監控的自由,本身就是社會安全與穩定的核心部份。當局動用《國安法》對和平發聲的公民社會領袖進行無休止的刑事追訴,「本質上是假借『維護國家安全』之名,行政治報復之實」。
中心最後指出,港府自2020年起透過國安法律及其它法律手段全面鎮壓民主運動,大規模拘禁民主派人士及異議者,已構成一種清晰而系統化的侵犯人權模式:被告大多面臨極高的保釋門檻而遭受長期未審先囚;案件交由政府指明的「國安法官」審理、高等法院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代替陪審團,嚴重削弱公平性;而在巨大的制度壓力下,眾多被告最終被迫認罪。
中心呼籲國際社會密切關注香港法治及司法獨立日益惡化的客觀事實。各國政府應積極跟進,並爭取釋放所有因《港區國安法》或相關政治檢控而被囚禁的人士。中心並敦促香港政府立即停止將法律「武器化」,回復基本的司法與程序公義,切實維護香港的法治精神。@
✍︎ 給讀者的信 → https://tinyurl.com/25thStillHere
-------------------
25周年,我們仍在這裏。
感謝同行,記錄未來。
-------------------
支持我們:
❍ 刊登祝賀廣告/合作:
☎︎ 2770 5566
❍ 加入網站會員:
https://hk.epochtimes.com/subscribe
❍ 購買實體報紙|銷售點:
https://www.epochtimeshk.org/sto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