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警長及3名警員,涉在2018年於調查一宗販運毒品案時,捏造搜屋紀錄。4人否認1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今(28日)於屯門裁判法院獲判罪名不成立,但裁判官指被告自招嫌疑,拒絕批出訟費。

涉案4名被告分別為警長馮孝聰(45歲)、同為警員的林耀然(38歲)、羅學鍵(32歲)及葉家豪(31歲)。他們被指謊稱在2018年3月15日凌晨,到一名販運毒品案疑犯於葵涌的單位搜屋。

疑犯父母稱警員無到住所
官:刻意隱瞞

裁判官黃國輝裁決時指,疑犯父母的證供稱被告並無到其住所搜屋,但當中有不清晰、不準確之處,認為他們偏幫兒子,不接納他們是誠實可靠證人。另外,疑犯聲稱搜屋後於警署點算證物時,其身上有護照,官相信他有機會是被告搜屋時才取走護照。

此案早前審訊時,透露馮孝聰記錄稱當時於凌晨12時29分乘車離開屯門警署後,在12時41分,即11分鐘後,到達被捕者位於葵涌的住所。辯方解釋稱被告因記錯時間導致案件報告的紀錄時間有錯,而且當時警方私家車不夠油而改為使用首被告馮孝聰的私家車去搜屋,又稱因警署的閘機故障故沒有紀錄。

官:遺漏不構成行為失當
控方未能做到毫無合理疑點

黃官認為,4人在被捕時,沒有提及上述事件,但相信該些遺漏並非故意,「不構成行為失當」;又認為被告未有提到換車經過,是在廉署調查期間緊張驚慌所致。至於行車里數多出約10公里,黃官相信或是上一手駕駛者寫錯,令被告林耀然的記錄亦出錯。

黃官表示,由於控方未能做到毫無合理疑點,證明4名被告有干犯控罪,裁定他們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TMCC510/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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