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名警員2020年在深水埗通州街公園進行反毒品行動時,涉砸爛露宿者的家當,和誣衊露宿者藏毒等,被控妨礙司法公正、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10罪。其中6人去年被判罪成,其中判監禁2年1個月至3年1個月的4人,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今(23日)遭上訴庭駁回,維持原判。判詞指,如果警員缺乏相關證據下,仍然因為認定某人有罪而不惜栽贓,就會變成另一種罪惡,造成更大的禍害,即背離法治。
在4名提出上訴的警員中,梁飛鵬及龐雋詩被判監禁2年1個月,尹栢詩及陳守業被判監禁3年1個月。梁及龐今年2月已出獄;尹及陳正服刑,料今年10月出獄。
在區域法院原審時,龐雋詩、梁飛鵬及陳守業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案情指他們試圖遮擋公園的閉路電視鏡頭。尹栢詩則被裁定另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指她在同一行動中,與其他警員誣陷露宿者黎民十(阿十)藏毒。
上訴方稱遮閉路鏡頭無影響毒品案調查 上訴庭反駁違反常理
上訴方主張,梁、龐企圖遮蔽閉路電視鏡頭,沒有影響毒品案調查,只是防止拍攝警方不當行為,沒有損害的法院司法執行工作。但是上訴庭判詞指,本案依賴的刑事法院司法程序只有一個,現場的閉路電視錄影。「無論如何,這些錄影既為一項有關的證據,人們去干擾它,便必然會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至少是『傾向致使警方偏離提出有關事實真相的證據』,或『傾向損害或阻礙法院或主管司法機關秉行公義的能力』,這點是顯而易見和毋庸爭辯的。」
判詞並批評,上訴方的說法無證據支持,也完全違反常理,「除非警方當時的目的純粹是胡作非為,而完全無心執行當下的任務」。
上訴方主張受上級指示罪責應較少 上訴庭指涉案人員神態自若
至於刑期上訴方面,上訴方認為4人刑罰過重,稱他們職級和資歷較低、受上級指示,罪責也應該較少。
上訴庭反駁,現場錄影清楚見到所有涉案人員神態自若,沒有半點猶豫或不自在,再加上本案的嚴重性,原審有權不減刑。原審法官對被告之間的相對罪責並不缺乏敏感,也反映到具體量刑之中。
對於上訴方質疑,原審法官就尹的個人背景,如獲上級、公眾嘉許和讚賞,原審只減刑兩個月是不足;上訴庭反駁,在嚴重罪行前,個人正面品格微不足道,並強調:「警務人員積極打擊罪惡,當然是社會大眾的期望,但如果過於熱衷,在缺乏相關證據下仍然因為認定某人有罪而不惜栽贓,那就會變成另一種罪惡,造成更大的禍害,即背離法治。」
上訴庭指,原審各項量刑基準,及因應不同罪責和輕判請求而作出的調整,都是合理和原審法官有權作出,沒有干預的理由,於是駁回4人所有許可申請和相關的上訴,維持原審各項定罪和判刑。
8警被控 6人罪成
此案有6人在2024年被判罪成,判監2年1個月至3年5個月不等,其餘2人脫罪。4人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此案在區域法院原審時,案情指梁飛鵬及龐雋詩企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前者曾經試圖爬上涼亭,後者則向閉路電視拋濕紙巾;另外,林華嘉和陳守業用紅色膠袋,遮蓋閉路電視鏡頭。
法官指林華嘉、尹栢詩,均對陳守業把他從不屬於阿十的帳幕範圍下找到的危險藥物,放進尹手持的證物的事件知情,但他們不但沒有在其警員記事冊或證人供詞中提及該事件,反而編纂出另一個新版本,務求將危險藥物與黎民十扯上關係。
案件編號:CACC219/2024、DCCC123/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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