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中共人大對《港區國安法》作出的釋法,港府計劃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中有關法院以專案方式認許大律師的權力,要求法院在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發出相關命令前,須向特首提出及取得證明書。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原訂於今日(27日)討論修例建議,最終因律政司指會議僅50分鐘討論時間不足,押後至3月17日進行。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今日在會上表示,評估需要至少2至3小時討論時間,認為原定的50分鐘討論時間不足。數名議員支持押後。委員會主席廖長江考慮到社會對今次修例的關注大,遂決定應律政司要求押後至下月討論,並將邀請全體立法會議員出席。

根據政府向立法會呈交的文件,政府計劃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有關法院以專案方式認許大律師的權力,法院在作出任何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專案方式認許命令之前,須向特首提出及取得證明書。特首會在證明認定有關人士於相關國安案件中以大律師身份執業或行事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以及有關人士以大律師身份執業或行事會否不利於國家安全。

人大去年底首次就國安法釋法

黎智英去年10月獲高院批准,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黎在國安法案件抗辯,律政司反對三度提出上訴均被駁回,港府隨即提請人大釋法。

人大常委去年底就《港區國安法》第14條及第47條作出釋法,指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香港國安委)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其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國安委所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就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法案件,法院應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如法院未有向特首取得證明書,則由香港國安委對有關問題作判斷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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