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士林地檢署偵辦中資違法在台營業案,認定「香港芯原」在台分公司實質受中國芯原控制,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的「大陸地區營利事業非法從事業務活動罪」起訴台灣分公司總經理詹俊才,檢方並建請法院沒收其不法所得8.8億餘元。

起訴書指,詹俊才與陸裔美籍的戴偉民(大陸負責人,通緝中)明知芯原是中國地區營利事業,其營業項目有IC設計、測試、IP銷售、一站式服務等,但並未獲得投審會許可,就透過香港芯原名義,以僑外資的方式在台設立分公司,更由中國芯原員工透過外匯存入約新台幣500萬元至台灣分公司的銀行賬戶。

士林地檢署也查到,中國芯原想在中國首次公開招股(IPO)上市,因此就將開曼芯原變為中國芯原持股百分百的子公司,並讓開曼芯原持有香港芯原百分百股權,而香港芯原以總公司身份掌控台灣分公司的全部業務。

偵辦期間,詹俊才坦言,芯原在台分公司成了中國芯原百分百的持股子公司。士檢偵結後認定,芯原在台違法從事營業活動長達8年,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起訴詹俊才,並建請法院沒收中國芯原不法所得共8.8億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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