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19年10月5日凌晨實施《禁蒙面法》後,同日有市民上街示威,期間有2名男女因配戴口罩出現示威現場而被捕,及後被控非法集結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兩罪,成為《禁蒙面法》實施後的首例。經審訊後,二人被裁定兩罪成,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監禁2個月。女被告不服定罪判監,向高院原訟庭提出上訴。法官黃崇厚今日(6日)以書面裁決駁回她的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蔡玉雲(38歲、報稱無業),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0月4日及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的啟田路一帶非法集結,二人另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於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在同一地點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被判入更生中心的男被告並沒有提出上訴,而女上訴人早前已服刑完畢。

法官於判決書中稱,上訴方的代表律師質疑警員拉錯人,指警方一開始追捕懷疑參與堵路的女子,不是上訴人,因為據現場片段顯示,警員追捕疑犯前,鏡頭已發現上訴人與被追捕的女子剛好走向同一方向,引致警方誤捕上訴人。法官認同裁判官對錄影片段作出的觀察,兩者的衣著並不吻合,不能顯示片中人便是上訴人。但法官指認同裁判官作出合理裁斷,指作出拘捕的警員誠實可信,即上訴人只離開該警員的視線數秒,故上訴人是警員觀察到作出綑綁動作的女子,該行為亦足以構成非法集結。

法官續指,上訴人聲稱自己患有哮喘因此要配戴口罩,並出示有中醫撰寫的書面證明,但裁判官指上訴人所佩戴的布口罩比外科口罩對呼吸應會構成更大妨礙,有不合理之處。於考慮案件整體情況及雙方陳詞後,法官裁定上訴人的辯解不成立。法官指雖然對裁判官的部份理據有保留,但對最終裁斷沒有異議,最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HCMA 360/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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