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會長方仲賢前年在深水埗購買10支雷射筆後被捕,他否認三項控罪,包括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案件今日(13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控方欲呈上有示威者使用雷射筆照射警員的無綫電視新聞片段,以推論方仲賢也有此意圖。法官最終不批准以此為呈堂證據。

高級檢控官張卓勤代表控方律政司,今早向法庭申請呈遞包括無綫電視的反修例示威片段、浸大學生會於Facebook上的帖文、方仲賢手機通話紀錄等,希望法庭以此推斷方仲賢管有雷射筆的意圖。遭辯方資深大律師王正宇反對,指本案不是政治審訊,法庭應審視每項證供與案件的關係,若「偏見價值」高於「證據價值」,就不應採納證供。法官游德康同意逐項處理證供與案件關係。

控方指根據無綫電視的新聞片段,有示威者多次運用雷射筆照射警員,希望法庭用此推斷方仲賢管有雷射筆的意圖。辯方則反對說,方仲賢由購買至被捕只有9分鐘,指示威者使用鐳射筆方法與被告無關。但辯方不爭議雷射筆的攻擊性,重點在於其他人的意圖與被告的意圖有何關連,加上控方無證據顯示方曾參與集結。又質疑是否有人用雷射筆犯案,因此一買就代表犯罪?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認為片段無助證明方打算以雷射筆或轉交他人用作攻擊性武器,因此拒絕接納控方呈交相關影片。

另外,方仲賢被指曾於被捕後求醫期間重新設置手機,以妨礙司法公正。控方今日呈上多份醫護人員口供。救護車主管指,當日接報到場時發現方出現發燒及呼吸困難等情況,當時其清醒亦無表面傷勢,現場數十人圍觀,警方防線更遭人投擲一罐啤酒。長沙灣救護站救護員供稱,方曾在救護車上觸碰手機屏幕,但在進入「設定」功能時,已遭陪同方的警員即時制止及要求其關上手機。

控方又指方仲賢的手機在當晚送抵明愛醫院後的8時35分,曾設定過日期、密碼等。於應診格內負責治理方的護士張琪琪(音譯)作供指,一般而言,在被捕人士接受治療時,醫護人員可按警員有否阻礙工作或病人私隱問題而要求他們離開應診格,親友可否進入應診格則視乎警員的意願。張又說,當時有同事拉上布簾阻止非醫療人員入內,方於應診格內並未有使用電話。護士區婷婷(音譯)則指,對當晚有否拒絕警員進入應診格及方有否使用電話均無印象。

偵緝警員黃漢鋒(編號8702)早前曾作供稱,陪同方進院時,曾在救護車上阻止方使用手機及要求其關掉手機,當時手機停留在設定功能。黃又稱,在急症室期間,他曾要求醫護人員阻止方的兩位親友進入應診格,但沒有被理會。@

案件編號:DCCC111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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