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大前學生會會長方仲賢於2019年8月在深水埗購買10支鐳射筆,其後被捕,他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3罪。法官游德康今日(9日)在區域法院裁定方仲賢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不過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兩罪成,還押至下月3日判刑。
控罪指,被告方仲賢於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0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並於同日在桂林街抗拒在警務人員林發建;及同日在警員檢取其手提電話作為證物前,將電話重新設置。
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法官雖然不接納被告指鐳射筆用於觀星的說法,不過他指案發時現場附近沒有示威行動,鐳射筆沒裝上電池,被告家中亦沒搜出電池,難以判斷鐳射筆會被如何使用,裁定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傷人意圖。
至於拒捕罪,法官認為警員有合理理由截查被告,而且警員已表明身分及展示委任證,被告必定知道警員身分才逃跑,又認為被告反覆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只是「混淆視聽」。
最後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法官認為被告被截查時表現得比警察更冷靜,處處與警員針鋒相對,而被告購買鐳射筆時沒有買電池,形容是經過深思熟慮,被告預料到會被檢控,手機亦會被檢取調查。法官又指,被告在案發時曾多次使用電話通訊,但電話被檢取後卻發現無sim卡,認為被告重設電話以阻礙警方調查,裁定被告罪成。
辯方在庭上表示希望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不過法官指妨礙司法公正罪是嚴重罪行,案例大多以監禁處理,不會考慮社會服務令。方仲賢聞言表現冷靜,有旁聽者高呼「保重呀」等。
案件編號:DCCC 111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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