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楊明去年8月於山頂馬己仙峽道駕駛平治私家車失控撞壆案,被控3罪,早前楊明否認「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以供化驗」及承認其餘兩項控罪,包括「不小心駕駛」及「車輛門窗玻璃透光度不足」罪。案件於今年4月續審時楊明一度被判還柙,其後辯方資深大律師清洪以提供錯誤法律意見為理由,向法庭申請推翻之前的兩項認罪答辯,控方反對並提出覆核。案件今日(31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庭上控辯雙方對應否改變認罪答辯仍存在爭議。裁判官將案押後至10月21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期間被告獲準以原有條件保釋。
楊明(原名林明樂),控罪指去年8月8日駕車在半山馬己仙峽道發生交通意外,其當時沒有向警務人員提供樣本作呼氣測試,及後在瑪麗醫院急症室內拒絕向警長( 47357)提供血液樣本作化驗。
法庭早前審理有關案件時,當時代表楊明的資深大律師清洪向法官申請推翻被告的認罪答辯,稱自己向被告提供錯誤法律意見,誘引他誤以為承認不小心駕駛罪可以獲判非監禁式刑罰,裁判官當時批准被告推翻認罪答辯,控方則表示反對並提出覆核。
案件今日(3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續審。裁判官指出,辯方上任代表資深大律師清洪作為一位「相當富經驗嘅律師」,卻於庭上承認錯誤給予法律意見誘使被告認罪,裁判官要求控方就此情況作出回應。控方代表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指,清洪所給予被告的法律意見是,若被告認罪的話「可能」不需要坐監,萬德豪續指「任何心智成熟嘅人,都知無一定呢樣嘢」,因此控方認為清洪並沒有給予錯誤法律意見。而辯方現任代表大律師前副刑事檢控專員許紹鼎則援引案例,證明本港曾有案件推翻認罪答辯。
後來控方引用英國呼氣測試案例時指,雖然兩地法例不完全相同,但立法目的都是為了保障道路使用者及懲治醉駕者,而相關案例指若警方基於上述理由,可以合理要求懷疑醉駕者提供身體樣本(body sample),而同樣原則,控方認為亦適用於血液及尿液測試。
辯方表示本港於 2011 年曾就《道路交通條例》第 39 C 「提供樣本以作酒精分析」作出修訂;認為兩地法例於內容字眼上是有重要分別。辯方又稱,被告在非清醒情況下被抽取身體樣本,做法不合乎程序。但裁判官聞言表示質疑,稱「如個人飲得愈醉,反而可以逃避責任,係同立法互相矛盾。」對於被告有否「身體緘默權」,裁判官則認為「當你選擇飲酒後揸車,已放棄有關選擇,尤其你仲飲到咁醉。」
今日約早上9時,楊明由女友莊思明陪同到場。聆訊大約一小時,楊明離開時向記者揮手,但並沒有回應記者提問。案件押後至 10 月 21 日裁決,期間被告獲準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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