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對信仰迫害案件,中共法院應用最多的就是刑法300條。但該法被指存在邏輯錯誤,歧視宗教信仰,違反國際公約和現行法律規定,是名副其實的惡法。

福建廈門律師楊暉執業十幾年,原本是商業律師,近五六年開始代理基督教的維權案件以及其它敏感案件。代理過包括秋雨教會案件、曹三強牧師案,還代理過法輪功學員的案子。

當記者詢問有沒有印象深刻的,或者特別冤的案件時,他表示「都挺冤的」。

楊暉律師是一名基督徒,他介紹,目前家庭教會在廈門叫做非法的,但是在有些農村,還有在更敏感一些的地區,像新疆,直接就給定成邪教。

「我自己也是覺得很不可思議。他們就是因為自己的信仰,跟我們一樣的,也都是說自己跟神之間建立一個直接的關係,去敬拜神,而不是說跟著政府走,所以他們就自己獨立聚會,叫家庭教會。」他說,「僅僅是因為他們的信仰,周末在那裏聚會,跟別人和平的分享,被當局給抓到的話,就給他判刑。」

近期楊暉律師因轉讓舊書罕見被當地文化局行政處罰,由於當地政法委干預,他被迫從律所辭職。外界質疑真實原因是因為其代理敏感案件,並在網上為冤情發聲。

他在微信公眾號大水之上《懲罰良心的法律》一文中,詳細剖析了刑法300條之為惡法,和司法解釋的違法定罪是在挑戰自己的法律基礎,是懲罰良心的法律。

扭曲宗教性 避開「社會危害性」

作者在法律信息庫威科搜索搜了四千多個案例,翻閱了百把個,發現全是冤案,都是「懲罰的良心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據測很有可能全是冤案,至少相當部份是冤案。

文章指出, 立法、司法解釋、實際判決的法院都在一條流水線上。各級機關共通的致命錯誤在於,都是有意無意的忽略、淡化犯罪最基本的要件:社會危害性。而去強調宗教性,進而將宗教性扭曲。

據介紹,刑法300條第一款的表述過去是「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將其改為:「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把「和」字改為頓號。

此前定罪,組織和利用兩個行為,二者不可缺一。修改後「組織」和「利用」只要具備其一即可定罪。但這樣的變動並未引起注意。文章指出,這樣的變動在真法律中一定會引起較大關注,但在假法律中,實際上對司法裁判並無影響,改變前後都一樣判。要判「邪教」案,實際上卻是按照以前的運動模式走。

文章提出了「邪行vs邪教」的概念。刑法第13條規定犯罪必須是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就是說,法律所懲處的應是邪行而非邪教。信仰、思想本身以及其正常的表達,都是受法律保護的。甚至邪教也是一種宗教。

引伸說,公民政府的事務和宗教事務應當嚴格予以區分。

文章引用聖經《約伯記》表述,神為大海定界限,又安門和閂,說,「你只可到這裏,不可越過。你狂傲的浪要到此止住。」同樣,神也為世俗政權定下界限。

文章認為,官長的全部權力僅限於公民事務,它不能、也不應當以任何方式擴及靈魂拯救。信仰不會影響他人的人身與財產安全。世俗政權去區分信仰的正與邪沒有任何意義,也沒有能力。靈魂拯救是宗教事務的範疇。

從其本質上來看,思想、信仰也無法被強力禁止。監禁、酷刑和沒收財產,所有這類性質的東西都不能改變人們已經形成的關於事物的內在判斷。

因此,刑法300條的錯誤之處在於,首先,由政府來定義信仰上的正邪,這本身就很邪。其次,它認定邪教與邪行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所以一併作為構成要件而懲處。

刑法300條假定了一部份人因為自己思想、信仰的原因比另一部份人更危險,所以,需要特別防範,特別處罰。這是以宗教或其它信仰為由的歧視。其目的或結果為取消或損害在平等地位上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承認、享有和行使。

刑法300條關於邪教組織的法律認定標準是兩高解釋,有五個要件,一、冒用宗教名義。二、教主崇拜;三、編造邪說,矇騙他人;四、發展、控制會員;五、危害社會。

文章認為,前四個要件是「假冒的宗教性」,最後一個要件是「實質的社會危害性」,這構成了邪教組織的法律定義。宗教性僅僅是形式,並非犯罪行為,並不構成犯罪。

前四項的判斷,超越了法律的界限和專業能力,因為法律要管控的是人的行為並非人的思想。「一個連自己的社會主義都搞不清楚的社會主義政黨,其治下的法庭怎麼可能搞得清楚有神論信仰的正邪?」

第五個要件:社會危害性才是犯罪的本質屬性。所以法院能夠守住的底線只有一個:對社會危害性做出判斷。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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