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影星周星馳遭前女友于文鳳控告,並追討7,000萬港元(下同)投資分佣。案件于昨日(11月25日)進行第6天審訊,周星馳一早赴高等法院出庭作供。周星馳方面稱,所謂分佣協議,只是熱戀中的情話,並無法律效力。

本案原告于文鳳由前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代表,被告周星馳則由資深大律師文本立代表。

案件25日早10時開庭,法官和代表律師以英語對答,周星馳以廣東話作供,法庭安排了翻譯主任進行即時傳譯。

于、周兩人交往長達13年,於2010年分手。于文鳳曾於2012年及2017年入稟高等法院,指前男友周星馳未支付由她推薦投資的物業分紅等逾7,000萬港元,涉及投資項目包括豪宅「天比高」12號獨立屋、大埔比華利山三幢獨立屋連車位,以及投資基金所獲利潤。

周星馳輕鬆現身高院

周星馳在25日早上約9時半乘車抵達高等法院,大批傳媒在高院正門守候,惟他未經正門入庭,直接駛入高院停車場。

周星馳戴黑框眼鏡、身穿黑色西裝外套,上庭前與記者有說有笑,神情輕鬆,他表明出庭作供心情「無乜野」。至於對法庭有何感覺,他笑言「舊啲囉,係咪要裝修下」。

被問及疫情期間做了甚麼,周星馳笑著反問記者:「你最近在忙甚麼?」他又坦言「現在好想飛,最想去澳門」,但又無奈道若連「澳門都不能去,那就哪都不能去了」。

周:于文鳳幫助業務是「因為佢想做」

周星馳出庭作供表示,于文鳳確曾協助他處理事務,最重要原因是「她自己喜歡」。

對於于曾供稱周基於于的能力及忠誠而信任她,周星馳同意于是忠誠的,但在電影和地產方面都沒甚麼經驗。

周星馳在庭上指,自己於1996年創立星輝海外有限公司,主要處理電影製作業務。二人大概1998年開始戀情,約2000年初于文鳳才幫忙處理公司業務。1999年及2001年,周星馳分別推出了《喜劇之王》和《少林足球》兩部電影。在2002年至2010年間,周星馳參與製作了《功夫》和《長江七號》,他又為4部電影做監製,但並未參與製作。他認同自己對電影業務一向親力親為。

周星馳認同2004年星輝海外和于文鳳公司所簽下的協議非僱傭合約,當時用月薪20,000元以外判商形式聘用她為投資顧問。他否認自己主動要求于文鳳全職工作,亦深信並非自己提出20,000元月薪。至於于文鳳為何願意降價效勞,周星馳解釋說:「如果她願意,又喜歡,這才是最重要的。」

袁國強指于文鳳因英文溝通能力好,曾協助周星馳與美國製片商聯絡,周供稱自己亦可聘請翻譯,主要原因是「佢係我女朋友,同埋佢想」。

周方律師指分紅是情話 「友情贈送」1,000萬非佣金

代表周星馳的資深大律師文本立承認,周星馳於2002年聖誕節對于文鳳表示,會分給她投資利潤的10%。他指出所謂的協議是兩人在寓所用膳後,望着維港夜景時所說,屬於熱戀期情侶間的情話,是出於愛意而答應將來如何,情況猶如「阿嫲畀錢個孫打牌」一樣,不涉任何商業或法律關係。

文本立指出,2010年3月,周星馳與于文鳳雖多次鬧分手,但未正式分開。直到同年7月,周星馳看到于文鳳和廖創興銀行後人廖堯城逛街的報道,才知自己與她已玩完。但于文鳳在庭上反駁稱,與周星馳數年中已吵架多次,2010年3月是正式分手。不過再見亦是朋友,因此她幫周星馳公司辦上市屬於公事。

文本立提及2011年4月因于文鳳住處裝修,周星馳讓她和于母暫住天比高12號。7月時發現門鎖被換,于文鳳在及後在電話中哭着向周星馳道歉,9月搬走。于、周兩人持續數月談判分手,但從未提及會給于佣金。周星馳亦未承認欠于錢,指是出於友情送給她1,000萬元港幣。于文鳳則強調自己只是取回應得的一份。

周重隱私 疑于控告為證明施壓

袁國強引述周星馳胞姊周文姬供詞指,周星馳雖在娛樂圈中多年,備受公眾關注,但個人十分珍惜私人生活,鮮少向她提及私事,包括與于之間的戀情。她指周星馳會與信任的人為伴,包括外食及看物業,認為于是理想伴侶。

周星馳表示同意有關說法,又補充說:「但有成日自己一個人出去睇物業及食嘢」,因為他享受自己一個人的時間。周亦不喜歡別人知悉其投資項目,而只會讓他信任的人知道。

文本立質疑,于文鳳2012年控告周星馳,是為向新男友證明她已與周星馳斷絕關係,所以才明知周星馳注重隱私還要搬上法庭,指她主要為了施壓,而不是真心認為自己應得利潤。

于文鳳則一概否認,表示自己亦很注重隱私,若非有理有據,不會將自己置於目前的境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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