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立法院會6月19日三讀修正通過國安法部份條文,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者,從現行5年以下有期徒刑、100萬元(新台幣,下同)以下罰款,提高到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可處1億元以下罰款。

據中央社報道,立法院長蘇嘉全19日召集朝野協商國安法草案,朝野達成共識,若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最重可處新台幣1億元;軍公教涉共諜行為,喪失退休給與請領權利。

蘇嘉全上午召集朝野協商國家安全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10條之1條文。朝野立委在協商中達成共識,規範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港澳地區及境外敵對勢力或派遣之人,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國家機密、發展組織。

朝野立委共識,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者,從現行法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款;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若為大陸地區以外發展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款;參加組織的所有財產,應予沒收。

朝野達成共識,軍公教人員現職或退休後,擔任共諜並經判刑確定後,喪失其請領退休給與之權利,已支領者,應以實行犯罪時開始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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