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件顯示,前中國國際航空公司經理林英(音譯,YingLin)被控告違反《美國法典》第 18 卷第 951 條(18 U.S.C. §951,以下簡稱第 951 條)有關外國政府代理人的規定。林英雖然試圖反駁檢方指控,要求撤案,但是沒有成功。由本案檢方的說明,外界或可更了解第 951 條。

第951條規定

《美國法典》第 951 條主要是規範外國外交官、領館官員及僱員以外的任何人,在沒有事先通知司法部長的情況下,以外國政府代理人的身份從事活動時,將受到刑事處罰,除非該代理人所從事的活動是合法的商業交易。

該規定對「外國政府代理人」的定義,係指任何受外國政府或官員的指示或控制,同意在美國境內從事活動的個人。該法規定,被定罪的外國人將被處以罰款或最高10 年監刑,或兩者並罰。

針對第 951 條外國政府代理人的控訴,林英要求撤案,檢察官逐一說明理由,要求法官予以否決。

所為並非依中共政府指示?

林英主張她協助中共官員走私包裹,並非源於中共政府的命令或中共官員代表政府所下的指示,而是協助該等官員處理私事,因此不屬於第 951 條規範的範圍。針對此項主張,檢察官認為起訴林英的理由,並不是因為她幫助中共官員處理私事,而是林英的行為已構成中共政府代理人的事實,並且具有促進中共利益的動機。

檢察官指出起訴書指控林英違反第 951 條的四個理由是:被告行為滿足該條定義的「外國政府代理人」;被告行為發生在美國境內;被告在知情的情況下行事;被告未在行動前通知美國司法部長。

起訴書中沒有列足夠事證?

林英反駁第 951 條指控的理由之一是起訴書沒有提出足夠事證。檢方認為,法律並未要求在起訴書中必須列入所有事證,被告應等待檢方在法庭上提出事證時再提出抗辯。檢方進一步說明,起訴書的指控已足以說明被告犯案的事實,包括其支持及具有促進中共政府利益的動機,例如林英鼓勵其他國航職員滿足中共代表團及領館官員的要求,並告訴他們「國航是中共國營公司,職員應效忠中共」。

對林英四項辯解主張的反駁

第一:所走私的物品都是中共官員私人用品如衣服或電子產品:檢方說明指控個人違反第 951 條時,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被告有所行動;(2)被告的行動是在受到外國政府或官員的控制或指示下所為;(3)被告在採取行動前未通知司法部長。因此,林英協助走私的貨品項目,與審理及判決無關。

第二:協助中共官員走私行李是受雇主(國航)指示,不是中共政府:林英辯稱,一名國航總經理曾發送一份備忘錄,要求員工處理中共官員未隨人登機的行李,以及其他國航員工也接受中共官員的未隨人登機行李。檢方說明,被告忽略了起訴書指控她的行為完全超越國航的指示,例如林英依中共代表團及領館官員的指示,在其非輪值時間到 JFK 機場處理事情。

第三:被控行為不受第 951 條規範,不涉及蒐集情報、間諜或顛覆行動等對外國政府具有明顯利益的行為:檢方說明根據過去的判例,該條規範的行為並不僅限於蒐集情報、間諜或顛覆行動等對外國政府具有明顯利益的行為。第 11巡迴法庭曾認定,第 951 條並未規定控告案僅限被告具有顛覆或間諜等與國家安全有關的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或本質上是非法的行為。

第四:第 951 條有灰色地帶,將向外國官員提供「個人禮遇或服務」視為外國代理人的行為:檢方引述過去的判例指出,第 951 條對外國代理人的定義不存在模稜兩可的解釋,被告在做此主張時應提出具體判例及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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