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01》創辦人,《明報》前主席于品海,被生意夥伴入稟指其承諾回購原屬於名下公司的股份,但只支付2,200萬元,仍有5,780萬港元尾數未有支付。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于品海出庭作供時指,早前簽訂的協議沒有法律效力,當時是為安撫友人,同時也是為讓友人用作向其債主展示財政狀況的憑證。他又強調,自己倘若真的欠債就會還錢,但本案涉及的文件並無法律效力。

案件的原告方為開強投資有限公司及其持有人柯碧浪。身在新加坡的柯昨日透過視像作供表示,1993年時,曾以1,000萬美元,從于品海手上收購King Corporation Limited(前稱CIM Company Limited)的股份,但後來發現業績不佳。至1998年,于品海承諾回購股份。直至2004年,原告與于品海簽訂協議,于品海同意回購,但於最終只支付2,200萬港元的首期款項,剩餘的5,780萬尾數並未付清。

于品海出庭作供時表示,當年是透過一名姓李的友人認識原告。他說自己與原告的交涉一直由李姓友人充當中間人,而當時與原告簽訂的協議,只是讓處於財困狀態的原告用作私人用途,並未打算付諸實行,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于品海被質疑在看似回購股份的信件及期權合約上簽名,等同承認還款責任。于反駁稱沒有企圖回購股份,提供簽名文件,是想令原告能夠更「自在」及有信心向其債主談判,顯示原告擁有資產,同時讓自己的內心「好過一點」。

于品海又說,原告是其一直尊敬的老人家,而自己在2010年向原告支付的2,200萬元,只是協助原告解決財困,並非回購股份的首期付款。

案件今日繼續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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