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一定有這樣的經驗,是購置一件機器,或租用一件機器之時,購買或租用價格便宜合理,但廠商會用種種手法迫用家使用原廠的材料,而這些材料價格昂貴之極,民間智慧告訴大家,租機買機可以蝕本給用家,但用料之時則狠賺大家一筆,這就是資本家狡猾的地方。

這裏有兩種情況,一是涉及專利問題,消費者有沒有權從市場上其他廠家購入非原廠的零件或原料作代用品?第二是租用者可否不用原廠的搭售(tying)零件?有留意本欄談競爭法問題的朋友相信馬上答得出:搭售或稱綑綁銷售是違反競爭的行為,會被禁止。1947年美國的一件案例,成為極好的例子。(332 U.S 392(1947))

不妨稱案件為「國際鹽業案」。被告人是一間在美國稱為國際鹽業的公司,(international salt Co.),是美國當時美國跨州最大工業用鹽生產者。這公司擁有一處理鹽及混合鹽到不同食品的機器的專利,公司要求顧客在租用該機器的同時,要購買同一公司所出售的鹽或鹽粒,並只能用這些由被告提供的鹽去生產食品。美國政府指控這樣的搭售安排,是違反競爭的行為。

公司的答辯理由,是要維持這機器的品質,就必須一併使用該公司生產的鹽,而使用不符品質的鹽,會破壞這部機器。法庭裁定這是違法的手法。產品需符合一定品質的說法不能成立,因為應讓消費者(機器租用者)有機會去證明,市場上亦有其他符合品質的鹽,並無證據顯示,機器會對同樣品質,但非這家公司生產的鹽有不能適應的問題。法庭指公司一直享有競爭上的優勢,雖有條文保障租用者,在鹽價下降時,可付較低鹽價,但法庭指當賣方有壟斷的地位(專利權)之時,而要求買方附帶購買一些並無專利的產品之時,一定違法。

不妨看看香港的情況,上述第一類情況在有關專利權的法律已有定例,機器本身可以有涉及的專利權,例如電腦和打印機,但零件配件是不能有專利壟斷的,在現實中消費者可自由購買各類配件或打印機油墨的代用品,從未有問題。只是,若消費者只是租用者,這案例及新的〈競爭條例〉,就令到消費者有到競委會投訴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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