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一般人基於常理的判斷,有很大信心。」

            
美國前總統傑佛遜

《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有關2007年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經全國人大常委2004年4月6日第二次釋法,確定了政改「五部曲」:

一、特首向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提請人大常委會決定特首及立法會兩個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

二、人大常委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

三、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並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四、特首同意經立法會通過的議案。

五、特首將法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批准或備案。

政改五部曲如順利完成所有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由於人大常委所訂定的八三一框架,只是整個立法過程中的一環,很多社會人士對它的法律地位提出疑問。

令人遺憾的是,各界人士對這重大的問題,似乎缺乏足夠的公開討論。民主派認定框架並無法律效力,港府及保皇黨則持相反意見,可說各執一詞。去年9月,李慧玲指大律師公會有責任發表聲明,討論八三一框架有否違反《基本法》。 但時至今日,大律師公會仍在這議題上保持緘默。原因何在,令人費解。

學聯前常委梁麗幗為港人盡了最後一分努力,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裁定人大所定下的框架在《基本法》下是否具法律效力。相反,支持「袋住先」的學者陳弘毅,則建議政府委任獨立權威人士,籌辦民意調查供立法會議員參考。誰是獨立權威人士,當然由梁振英決定,調查結果將會如何,不講自明。

如要真正掌握民意,全民投票才是最公平的做法。但一聽到全民投票,相信梁班子的唯一選擇,只能抱頭鼠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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