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競爭法例所寫的專題文章還有一批,但許仕仁案的了結帶來的問題,筆者也想評論一下。一般泛泛之論會認為本案打了位居第二位高官,證明香港能夠保留法治,實則大錯特錯。香港的司法體制正被拉向與大陸看齊的三權合作。
許仕仁案涉及的事件是前朝的事,曾蔭權還容許廉署調查,也故意拖到自己離任才正式檢控,也就算了,梁振英會有這個膽量容許同一類事情有同一結果嗎?他自己與他的下屬好友如陳茂波的利益衝突,涉及公職人員行為不檢點,就已經很嚴重,其身不正,何以治人?
許仕仁案涉及前港澳辦主任廖暉,許仕仁本不欲重回政府,因為人工不夠高,廖暉卻主動安排,叫郭氏兄弟送了1千萬給許仕仁作為補償其薪金的不足,技術上廖暉是串謀者,中央肯同意引渡廖暉到港一同被審訊嗎?中共一直說《基本法》是中央官員一樣要守的,因為是全國性法律,但現實自然是權大於法了。
再談本案性質的嚴重。涉案者最嚴重的許仕仁也不過判7年半,以通常只需服刑三分之二計,5年後他可以回家過聖誕,亦只不過70多歲,法官對高官何以這樣仁慈?這刑期比搶劫,暴力重傷別人或是販毒更輕,公道嗎?
須知許仕仁已是高無可高的官員,他的貪污先例傷害社會於無形,而他接受國內官員安排收賄款的做法,更是在深深地傷害了一國兩制的運作,他的用心可謂極為自私,但現時可獲輕判。
他獲輕判,行賄的郭炳江及其他兩名中間人也自然判得不重。郭炳江準備就唯一入罪的第十項控罪提出上訴,律師指郭炳江對3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抗辯理由相同,但兩罪脫一罪成,理據成疑問,故會就這一點上訴。
若然上訴成功,案件就萬分奇怪,官員受賄罪成,中間人行賄罪成,但明顯是真正付出金錢並從行賄過程中得到利益的大財閥則無須負上刑責,事件的荒謬,可比美前律政司梁愛詩只檢控打工的僱員偽做文件但不告大老闆,典型的刑不上大夫,雙重的法治標準。
當然,今次是法庭的決定,這只反映了司法制度及有關的法律是有缺口,有待修補,例如一如《競爭法》中一樣空許法官及陪審團就某事實問題作出推論(by inference)而非固守必須超過合理懷疑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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