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兩星期前,競爭事務委員會連同通訊事務管理局聯合發表《競爭條例》之下的六大指引的草擬文本(draft guidelines),公開諮詢公眾,這是競委會全面實施這條法例之前預備工作的重要一步。
公眾可就指引提交意見,但為期甚短,有三項似乎比較不重要,分別是「投訴草擬指引」,「調查草擬指引」,及「申請草擬指引」(豁除及豁免),提交意見日期是11月10日之前。比較重要的是本欄談論甚多的「第一行為守則草擬指引」,「第二行為守則草擬指引」,還有有關「合併守則草擬指引」,提交意見之日期是12月10日或之前。本欄將就第一及第二行為守則及申請豁除及豁免守則分別專文介紹,本文先作一般性的介紹。
雖然萬眾期待,但這些指引絕非《競爭條例》的一部份。對一般人而言可能甚為混亂,但有閱讀本欄的讀者應該明白,競爭法的主要文本轉植自歐盟條約中的文本,為大陸法體制,非常的原則性,只有幾行文字,如何理解這類原則性的文件對律師或是競委會的專家以至法官也並不容易,背後有大量的案例及法律文獻作參考,但為方便一般人特別是商界的人充分理解法例針對反競爭行為的精神,所以競委會要弄套守則出來。
大家看了法例文本,參考了本欄所介紹過的近20個案例,再細讀有關的指引,是否就能清楚肯定某一類行為是否違反《競爭法》呢?不一定,因為最終還是需經競爭事務審裁處或其他法庭經審裁以釐清相關法律的定義,這才是我們的法律制度。
除了合併守則以外,所有指引適用於香港的各行各業,競委會會用一致的執法模式。但將來競委會將會編製切合個別行業或個別中小企行業的刊物,目的是有關的持份者能有更多的資料以判定某一行為會否是違反競爭。其它的政策問題,包括如何引用寬待協議(lenient agreement)及執法的優先次序等事宜發老文件,以求一切執法過程是公平公正。
當然大家最關心的是《競爭條例》將於何時正式生效,競委會希望2015年上半年完成所有準備工作,但全面實施並未有日期。當法例生效之時,競委會在決定何時就個別投訴採取行動,優次先後會考慮下述各點:
㈠ 有關行為是否對消費者或企業有重大損害,或對香港經濟已經有重大影響。
㈡ 有關行為是否涉及高度集中的市場,並限制了其他企業進入市場或擴張業務。
㈢ 是否有證據顯示有關企業公然違反競爭,無視法律(反競爭的法例早存在於電訊業)。
筆者的估計,首先被針對的應當是電視行業,其次就是超市或對租務有壟斷性的企業如領匯等的有關投訴展開調查。還有航空業恐怕也會率先受到關注。
對本欄讀者熟知的一項爭議,是何謂「有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a substantial market power)的定義如何評估。一如筆者所料,這還會是一個沒有簡單定義的概念,競委會要參考經濟學家對市場佔有率的意見及計算,按個別案件進行分析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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