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市場優勢(Market Dominance)似乎只是一個常識名稱,但當香港的《競爭條例》實施之後,這將會是一個在幾乎所有爭議情況都要被深入辯解的法律概念,香港法例字眼略有不同,用了更新及更寬的澳洲法例概念,稱為相當的市場權勢,但概念源於歐盟法例,其解釋源於一件於1978年2月裁決的案件。重點之一是優勢不是一個百分比的問題,是要考慮一籃子的因素。
United Brands Continental BV V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Case 27/76
聯牌歐洲是一間跨國集團公司在歐洲的代理人,在1974年時United Brands佔有全球香蕉貿易的35%,佔歐洲市場40-45%。聯牌歐洲代理入口在拉丁美洲種植的香蕉,原批入口由分銷商在歐洲使香蕉成熟(ripens)並出售。聯牌歐洲被指濫用市場優勢的行為包括:
(一) 要求在盧森堡、丹麥、愛爾蘭、荷蘭的代理商在香蕉還是綠色的時間不能轉售。由於成熟的香蕉只能在架上放置有限時間,這限制令代理商無法轉售到其它地方。
(二) 聯牌不肯出售香蕉給一間丹麥的叫Olsen的分銷商,這是一間原有的合作夥伴。
(三) 聯牌對不同國家的不同分銷商(distributors)收取不同的價格。
就這三點濫用(abuse)優勢的指控,法庭皆認為成立,且看看理由及聯牌歐洲的辯解理由:
(一) 任何影響跨境貿易(cross border trade)的限制皆是一種濫用市場優勢的行為。除非有關的限制是對貿易而言合理及合乎需要的比例(justified and proportion to its objects)
(二) 聯牌指Olsen推銷另一競爭性品牌Dole令自己的品牌Chiquita香蕉的利益受損,同時亦指Olsen的服務品質不佳。
(三) 聯牌指不同價格供貨予分銷商是與貨品最終在市場出售的價格掛鉤,亦所以是有道理的。法庭認為這一辯解不合理(no justification)。歧視性價格(discriminatory prices)會影響跨境貿易,所以就已經構成濫用優勢而不需再理會後面的商業理由(commercial logic underpinning)。
除了市場佔有率之外,其它的因素亦需考慮而裁定貨品是否有市場優勢。這包括是控制了入口(inputs)在縱向結構的貿易結構中(vertically integrated),聯牌控制了所有生產及運輸的過程,由香蕉種植者到使成熟者。由於Chiquita是不能缺少的名牌,分銷商對品牌變成有依賴性,由於其生產需要極大投資成本,構成進入市場的實質上的財政困難。這也是市場優勢的一種。
價格歧視不一定就是濫用優勢,但長期而成功的價格歧視則是一重要的訊號,指出濫用的存在。濫用是令到顧客有競爭不利的情況(competitive disadvantage)而有關的歧視性價格會在歐盟的市場內有效地影響貿易的進行。
再強調在本案之前,歐盟的案例所謂濫用優勢指佔有率七成,而本案後亦有更低的比例案件,但本案令四成市場佔有率被普遍假定為有市場優勢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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