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記者莫森綜合報道】消委會去年接獲有關找換店的投訴,比前一年增加一倍,部份找換店涉及以不良手法圖利。
消委會去年接獲97宗有關找換店的投訴,比前一年增加一倍。而今年首4個月,就接獲26宗有關的投訴,包括不滿找換店提供不合規格的交易收據,以及用口頭匯價誤導顧客等。
其中一宗涉及兌換3,800美元的投訴中,找換店職員稱匯價為1美元兌7.75港元,投訴人同意交易並收取兌換款項28,500港元,但同時未有收到交易單據。其後,當他再點算兌換款項時,發現款項若以職員所稱的匯率計算,應為29,450港元。他立即折返找換店,該店辯稱所提供的匯率是7.5港元而非7.75港元。最終只同意將匯率提高至7.55港元作為和解方案。
另一宗投訴指,一名大陸旅客在連鎖找換店問人民幣兌換港幣匯價,店員回答127。投訴人之後將8千元人民幣交給店員,店員很快將9,016港元,放在櫃枱上,要求朱先生簽名作實。朱先生簽名後,仔細再看才發現收據上,列明兌換率是1.127,認為店員誤導,報警求助並向消委會投訴。經消委會調停後,找換店同意將匯率提高至1.2,退回584港元的差額給投訴人。
消委會宣傳及社區關係小組主席許敬文表示,儘管貨幣兌換業務已受規管,但消費者亦須承擔核實交易詳情的責任,包括交易日期、貨幣種類及金額、淨匯率、以及貨幣等值款額。如果遇到有任何疑問,消費者不應該簽署任何交易的單據。根據條例的規定,如果發現兌換商在交易中出現違規情況,顧客有權於交易日期後3天內撤銷該宗交易。
消委會提醒消費者,可以透過海關設立的金錢服務經營者登記冊,在網上查閱找換店是否有牌;而找換店須按《貨幣兌換商條例》將貨幣匯率以清晰及容易辨別的方式展示於告示牌上,但找換店亦可以一個比匯率價牌展示的兌換率更優惠的匯率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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