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 黃覺岸
王維基的香港電視購買了中移動的一個流動電視牌照,一般人以為已經解決了他不獲發牌的政治問題,但爭議又再發生,因為香港電視收到政府的一紙律師信,表明他的新台可能觸犯了《廣播條例》之中的規定,這究竟是一個政治問題還是法律問題?法律是人訂的,但訂了之後說是政治中立也是科技中立,是否違法也非政府律師說了算數,需要靠法庭的裁決,這情況與上次不獲發牌時有分別,我們循環分析有關的法例。
《廣播條例》在香港法例第562章,其中第二條為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下了定義,指( Domestic Free television programme service)
(a) 擬供或可供公眾在香港免費接受;
(b)擬供或可供由超過5,000個指明處所組成的觀眾接受;及(audience of more than 5,000 specified promises)
(c)以香港為主要目標市場。
「指明處所」指任何在香港的住宅或酒店房間,住宅(domestic premises) 則指為居住而建造或擬作居住用途的處所。
法例的定義本盡可能詳細,以免引起爭拗,但爭拗還是出現了。王維基的質疑,是為何牌照的前擁有者(中行動)很輕易就超過了5,000人的收視規定但不犯法,為何到了香港電視就會變成犯法?政府方面,則一早有相當的文件解釋流動電視服務由《電訊條例》(法例106章)下發出的綜合傳送者牌照。
於是,由政治問題又變成科技問題。王維基一口咬定是政治迫害,但法例並不是任由政府解釋而且一早存在,有關的牌照也不是今天發出而是幾年之前。基於科技中立原則,電視服務的「傳送」和「內容」分別由不同的發牌制度規管,流動電視服務視為一種傳送而不是廣播。
但《廣播條例》未有說明據《電訊條例》發牌的傳送內容不包括在定義之內,這就出現了兩條法例共管一種情況,分別又在甚麼地方?
電訊管理局建議香港電視使用歐洲的DVB制式,還有一種叫CMMB的制度,就不會有問題,而香港電視希望用的DTMB制式與目前兩家電視台的高清免費電視服務制式相同,所以有問題,這個說法豈不令科技帶有政治性或法律性?法例本身並無這樣分類的。
筆者對科技問題外行,DTMB似是最優質的高清科技,既然制式相同,一部在室內接收兩家電視台節目的電視機自然也能接收香港電視的節目,亦令其觀眾人數輕易超過5,000人而與《廣播條例》的定義衝突從而被管。問題是其它制式也會一樣,只是觀眾接收困難。
問題拿到法庭作裁決也十分困難。兩條法例的立法原意是將兩種情況,即定居及手機的接收分開,但科技的發展令兩者混在一起。最正常的做法是修法將定義再弄得更清楚,但這又會成為政治問題。
香港電視在購買牌之時是否已經弄清楚所有法律問題?還有科技的問題?政治上責難政府不設法解決問題是一定會得到公眾同情及支持的,但於事無補。因為法例是在政府之上,政府原理任由香港電視用DTMB制式或是其它制式廣播,只要事實上能令超過5,000戶人收發,兩家電視台皆會申請禁制令,未知法庭如何裁決之前的一切風險,還是王維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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