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覺岸

本欄亦曾經介紹過,一些外地法庭作出的裁決,本港的法庭會加以執行,這是一種國際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的原則,也是一種互助。在這一原則下,也有一些基本的前提,包括近似的法律原則,裁決的過程公正合理,合乎程序公義等等。也有一些決定例如追稅不會代別的國家執行。

一般而言,商業法律的裁決,問題不會太大,商業法律每個地區皆有出入,司法程序亦有別,但除非有清楚的詐騙或不公正證據,香港法庭不會研究別處的法院是如何斷案。這一國際法原則,是適用於同一國家之內的不同司法地區。下面的案例,是香港法院需要執行一件西安地方法院的裁決,高院原訟庭拒絕執行,上訴庭則推翻原訟庭的決定。

Gao Haiyan & Anor V Keeneye Holdings Ltd [2012] 1HKC335

一件在中國西安法庭的商業糾紛,結果是本案在香港的上訴人可以要求答辯人轉回一間公司的股權。答辯人成功延遲司法程序,因為要等待西安法庭的調解裁決。結果西安(Xian)法庭的調解結果是要答辯人以5千萬(人民幣)的代價回轉股權給上訴人。答辯人拒絕這一調解結果,指控事件有明顯的偏私(Bias),因為負責調解的委員會秘書及調解員曾與答辯人有關的人吃飯,曾迫答辯人送給上訴人2億5千萬作為事件的解決。

香港的原審法官認為西安裁決的達成有明顯的偏私(即不公正)成份,進一步認為答辯人並未有放棄有權在西安的食飯事件之後的申訴權利,故判決香港的法庭不應執行西安法庭的裁決。上訴人於是上訴。 

香港的上訴庭批准了上訴,即改判會執行西安法庭的調解決定。法律觀點自然對同類事件有參考性:

(一) 控辯雙方若有一方不想接受調解的結果,必須從速行動而不應先進行程序看看結果是否對自己有利,有利則接受,無利則申訴及不接受。

(二) 在指控有偏私的情況時,並不容許指控者先等一等,看看結果如何始決定是否作出指控。在食飯事件之後,答辯人依然出席第二度聆訊並作出陳詞,這是表明接受了司法程序並放棄了自己的追究權(Waiver)。

(三) 如果事件公開,西安的法庭判決可能完全不同。

(四) 法官(西安法庭)認為吃飯是調解過程一部份。固然香港法官會不以為然,香港的調解有正式的形式程序在辦公的地方進行。在這一方面,西安的法庭如何理解這類吃飯調解的做法,應予尊重。香港法庭對於中國合約法之內解決問題不應多加自己的看法。

(五)執行外地法庭的裁決只應在違反道德及公義的基本原則下方可拒絕辦理。在香港若然出現在酒店吃飯的情況,可能被認為有偏私的表面證據而裁決無效;但事件發生在西安之時,香港法庭不能以香港的司法習慣代入西安的情況作為決定是否應執行裁決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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