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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A1版)

謝偉俊提出:「防止賄賂條例的31AA條規定,廉政專員在適當的情況下有權力把個案轉交給律政司司長,由律政司司長考慮轉介到立法會進行彈劾程序。從來我們未有機會這樣做,但今次的情況下我們可能考慮究竟這程序有甚麼指引,或者以往有甚麼考慮因素,在甚麼階段和條件之下才用這31A A條,讓律政司轉介到立法會進行彈劾程序。」

律政司公正性也受質疑


陳偉業表明比較擔心律政司的公正性,「律政司都是梁振英提名,所以有否偏袒都是令人憂慮。將來廉署調查後會否檢控梁振英,就算沒有檢控都不表示梁振英清白,可能是律政司偏袒。」

廉政專員白韞六早前表示,廉署執行處調查案件後,會向律政司提交報告,若證據足夠並獲律政司批示,就會檢控;若證據不足,會提交審查貪污舉報委員會決定是否結束調查。

香港人權監察昨日發表聲明,批評決定檢控程序的公正性。對於防止賄賂條例第31條規定,未經律政司司長同意,不得就該條例訂明的貪污及類似罪行提出檢控,人權監察認為,至少在檢控行政長官的貪污或類似罪行時,事前不應要得律政司批准。因為行政長官是政府之首,亦是廉署直轄上司,有明顯利益衝突,缺乏看得見的公正,所以有關的調查應向獨立委員會匯報,由獨立委員會決定是否檢控。

民團促立會引用特權法調查

黃浩銘促請立法會繼續引用特權法調查事件和再次提出彈劾議案,「如果彈劾梁振英獲立法會通過,會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組成一個獨立調查委員會,能夠給予香港市民信心。」

陳偉業強調,即使廉署立案也不會影響立法會引用特權法調查事件。「立法會可以就選舉期間,梁振英或劉夢熊有否涉及不公平的程序,因為立法會的調查很多都未必涉及到刑事,可能涉及選舉不合理不公正的情況,公眾都希望有答覆,所以立法會的獨立調查可以同時進行。」

劉夢熊證據成入罪關鍵

爆料事件主角劉夢熊昨日以身體不適為由,缺席在城市大學舉行的施政報告論壇。出席論壇的梁國雄議員笑稱劉是政治病,又批評梁振英以語言偽術繼續迴避劉夢熊的指控,不斷的聲稱在適當時候交代,簡直是不可救藥。

蔡詠梅認為,梁振英能否被入罪,視乎劉夢熊能提供多少實質的證據,因為劉實際上是一個政治商人,哪邊有利就靠哪邊,得不到利益就爆料。

黃浩銘則說,雖然劉夢熊會面對很大的壓力,「我相信很多香港人都希望知道事件的真相,我認為他有責任把事情和盤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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