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黃覺岸
本欄介紹過「剛果案」,相信讀者明白基於國際的司法互助原則,民事案件若然在一個地方經一個合理的法律程序按當地的法律已經審結,有了對錯的裁決,得勝的一方猶如成為債主,債主在一國追不到錢,但知道債仔在別的國家有生意之時,可到別的國家的法院要求代為執行判令,這是一般的原則,但當然有例外。
最大的例外,是欠稅的裁決不能在別的國家要求執行。在英國的上訴庭於1955年的一件重要案例中,法官定下普通法原則是外國的稅務申索不能在英國法院執行,這是國際司法的一項原則,外國的法院也是這樣。另一法官指出其中一最重要的原因,是收稅是主權的體現,而越境收稅就等同在別的國家行使主權,是違反了國與國之間互相尊重主權獨立的原則。
Government of India V Taylor [1955] AC 491
香港近年也有一案觸及這一法律原則。原告人是一間環球性的貨運公司,在世界多國有業務。這公司在香港一間在港註冊的韓國銀行Woori開有戶口,結餘有4千多萬美元。銀行收到韓國稅局(tax
authority)的通知,要求凍結公司的戶口金錢,於是Woori通知公司戶口已被凍結,直到另行通知。這對公司的營業自然大有影響,於是公司入稟香港高院要求下禁令禁止銀行應韓國政府的要求繼續凍結公司的資金。
CIDO Car Carrier Service V Woori Bank [2011] 4 HKC 430
結果香港法院判原告公司勝訴。理據如下﹕
(一)CIDO與Woori的關係是合約關係,雖然沒有明確寫下合約所適用的法律,但在香港開戶及受香港銀行法例所規管,故香港的法律在這合約適用。
(二)被告銀行雖依從與客戶的合約辦事,所以須依客戶的指示辦事。雖然被告人是一間韓國銀行的分行,但銀行在港運作並視為分開的法人。
(三)適用法律(proper law)依普通法原則應是與貿易雙方最關係密切(close and real
connection)的法律制度,那明顯是香港法例而非韓國法例。
(四)韓國稅局所申索的是稅務訴訟的金錢債項,按國際法不能在港被執行。
(五)由於香港法庭不能承認海外稅務訴訟在港的執行(not
enforceable),銀行因而違反了與原告人的合約關係。這是說銀行無權應韓國稅局的要求凍結原告人的存款。
(六)由於上述理由,法庭據原告人的請求下令被告人銀行不能繼續凍結原告人的戶口。
法庭並不屬意在本案考慮有關韓國法庭或是香港法庭更方便處理有關的法律訴訟。這也是另一國際法原則,涉及不同法制之時,以哪一處地方更為方便為優先原則(Balance
of
Convenience)。如果被告人提出這一問題(即要求案件移交韓國法庭處理),法庭會認為法律的原則是極大程度地對原告人有利,涉及的金錢亦在香港,香港法庭不會認為韓國法庭會對被告人更方便進行訴訟。這裏補充一下,就算在韓國法庭審理,按國際法韓國法庭也不應支持韓國政府越境收稅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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