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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記者徐翠玲台北報道】開車時喜歡使用3C產品的低頭族注意了,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昨日表示,2013年1月1日起,凡是開車時使用手機、電腦或其它類似裝置傳送短訊、收發電子郵件、撥接語音信箱、編輯或瀏覽電子文書檔案,使用Facebook、Line等社羣網站或執行電子遊戲程式等,都屬違規行為,汽車、電單車司機違反規定者,將分別被罰款新台幣3千元及1千元。

若是在塞車或等紅燈時間汽車、電單車司機有相關行為,仍會比照行駛中開罰;行人、騎單車人士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等都排除不罰。

另外,「未領有駕駛執照」、「初次領有駕駛執照未滿2年之駕駛人」或「職業駕駛人」等特定駕駛人士酒精濃度標準下調,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03%,不得駕車並得依法舉發。交通警察大隊呼籲,民眾切勿存有「喝一點不會超標」的投機心理,如有飲酒需要,可指定司機或搭乘公眾交通工具返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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