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樓價,二手樓買賣十分活躍,而隨便一層樓也要數百萬。而隨著生活的改善,港人更肯花費在樓宇的裝修之上,以求一個雖然細少但豪華美麗的安樂窩。樓宇裝修在香港變得十分平常頻密,少為人留意是會做成對鄰居的滋擾,(Nuisance)屬民事侵權的範圍。一般滋擾與噪音,但亦有因裝修而影響了鄰居單位的結構,導致損毀,這便有爭議而需專家協助,訴訟的費用會因而大增。下面是一典型案例﹕
Wong Wai Tak Belinda & Anor V Smart Team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td[2011]H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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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08年被告人在九龍塘的物業進行裝修,他的樓層是4B。原告人則居於下一層的3B,聲稱由於裝修所引起的顫動,下層樓出現多處爆裂,要求賠償損壞8萬9千元。被告人否認疏忽引致損失,否認容許顫動傳到下層樓。
在09年3月,原告人委任專家李先生準備了一個報告,這報告指出李先生檢查3B單位的結果。在08年12月29日的時間,李先生發現共20處爆裂的地方,分別在臥室,主人房,客房,浴室,睡房及廚房。
聆聽官批准雙方準備專家報告以判定損害及需修復的費用。在2010年10月9日,李先生與被告人委派的專家一同聯合視察3B的情況,他們準備了一個共同報告(joint
report)列出各自的意見。
爭議的法律觀點是工程是否構成疏忽,滋擾與及違反了大廈的公契。法庭結果判被告人需要負上疏忽及滋擾之責,並違反了大廈的公契。要點如下﹕
(一) 考慮了所有證據,在比較可信的民事標準下,(Balance of probability)多處爆裂應是裝修工程
動的結果。這些裂痕在工程前未被原告人發現。被告人的專家指裂痕是由於磚的差別移動及收縮引起,但類似情況應源於工程或裝修完工的早期出現。
(二) 另一些裂縫被假天花所掩蓋,油漆的剝落等情況,並無證據顯示是在工程之後才出現,客房的情況亦一樣,這不包括在損害賠償之內。
(三) 除了公契的責任之外,被告人應合理地預期到(Reasonably foreseeable)在4B的地面及牆上加壓及製造
動會擴散到下層,從而造成損毀。
(四) 原告人不需證明被告人的疏忽是唯一或是主要損毀造成的原因,只需證明對損害有重要的作用便可(a material
contribution)。若然在3B的問題屬隱藏的(latent),這些隱藏的缺點因被告人的工程被引發出來,被告人亦要負責任。
特別一提是本案的法官就專家報告的作用在類似的情況作了特別附帶判詞(Obiter),法官特別提醒律師專業工作者留意法庭的指引,技術的指標要清楚界定,要盡力收窄具爭議的地方,特別當爭訟的數額不大之時,請專家工作及在法庭之內盤問專家所花的時間(律師費用)是否值得。法庭期望專家履行責任時小心認真,參與聯合會議之時開誠佈公,將意見不一的地方清楚在報告中講解,以節省法庭的時間。本案所獲判的賠償只有兩萬多元,是否值得興訟,見仁見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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