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黃覺岸
世上各國皆各自有不同的稅務政策及法規以決定應課稅品的情況,香港的法例是在《應課稅品條例》之內,自然是非常之詳盡,但不代表不會有爭議發生,因為香港是世貿的成員,世貿組織有一《關稅估價協議》,指明會員國只應在平等互利價格(On the arm's length value)的貨品上抽取專利稅或許可證費用(Licence fee or
Royalties),下面是喜力啤酒與香港海關就應課稅品的計算爭議案件,由行政上訴委員會作裁決。
Heineken Hong Kong Ltd V Commissioner of Custom and Exercise[2011]1 HKC305
「喜力」是一間荷蘭釀酒廠,是世界上第四大啤酒釀造商,而上訴人是香港公司,與喜力為聯營伙伴。經由一許可證的合約,喜力給予上訴人在港使用喜力商標的權利,而上訴人給予喜力許可證的年費,有關協議涉及10種喜力啤酒產品,由上海一間釀酒廠負責生產賣給上訴人,而喜力佔有上海釀酒廠的百份之50股權。
在05年5月喜力收取第一期特許費用(Licensed Fee),其為上訴人淨銷售值(realized sales proceeds)的百份之五。
海關關長將特許費用附加於以喜力啤酒產品公佈的價錢(declared price),據《應課稅品條例》作為入口已完稅貨品收稅(duty),上訴人交付稅項,並無異議。
之後,「喜力」同意放棄(Waive)收取10類貨品的許可證費用,為期兩年。這是因為上訴人為喜力在港建立品牌付出大量努力,甚有成效。上訴人於是要求海關退還06年6個月期間已交付的課稅。海關關長拒絕,上訴人於是向上訴委員會上訴。
上訴人的理據,是喜力產品的發票價錢(invoiced prices)為商業決定。為了支持其上訴,引用《世界貿易組織關稅估價協議》,指會員國只應在平等互利價格(On the Arm's Length Value)的原則上在入口貨品之上收取專利稅或是許可證費用。同時,許可證費用不應反映在上訴人支付的價錢之內。
上訴委員會撤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如下﹕
(一) 世貿關稅估價協議定明除非有指明的特殊情況,關稅估值應以實價為準(actual price),這是反映在發票(invoice)之中。
(二) 上訴人無法證明有關的交易不是平等互利的價格。喜力放棄收費是在協議之後。只是提供一些上訴人與上海釀酒廠之間的價格交易資料並不足夠。
(三) 為了建立品牌而給予上訴人額外資源,是母公司與附屬公司之間常見之事,並不等於真的放棄收取特許費用的意圖。
(四) 上訴人與喜力之間應有共識,特許協議是供應與銷售10類產品的不可缺少部份(part & parcel)。
(五) 就算是公平合理價亦不一定全面反映交易的價值(transaction value),因為上訴人得到的是全面獨享的許可權利,情況欠缺公開市場的競爭,有違反自由競爭(anti-competition)的情況。◇
作者﹕黃覺岸
前商業法律講師,現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倫敦大學法學士
威爾斯大學法學碩士
香港大學哲學碩士
-------------------
局勢持續演變
與您見證世界格局重塑
-------------------
🔔下載大紀元App 接收即時新聞通知:
🍎iOS:https://bit.ly/epochhkios
🤖Android:https://bit.ly/epochhkand
📰周末版實體報銷售點👇🏻
http://epochtimeshk.org/sto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