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北報道】《個人資料保護法》爭議性大,2010年修正公佈後,因各界仍有疑慮,至今尚未施行,台灣行政院昨日決定將《個資法》分兩階段實施,多數較無爭議的部份於10月1日實施;有爭議的部份,則於昨日經行政院會通過修正,列為台灣立法院下會期優先法案,盡速完成修法。
《個資法》通過修正的有第6、41、45、54條,其中第6條,原規定「特種個人資料」,包括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即使當事人同意,也不能蒐集、利用或處理,此為嚴重侵犯人權。修法後,增訂若為維護公共利益必要,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則可蒐集、處理與利用。此外,「病歷」屬醫療個人資料之一,為免爭議,也明確納入特種個人資料項目中。
此外,非意圖營利而違反《個資法》,民事損害賠償、行政罰款等已足夠,課以刑罰2年較國外為重,外界認為有違比例原則,草案將不是為了營利目的而違法的徒刑、拘役或罰款等的規定全部刪除,保留為營利而違法的條文。
至於金融界最關切的第54條,原規定業者如間接蒐集個資,必須在《個資法》施行後1年完成告知個資的當事人。但因執行困難,舉銀行業為例,其發行信用卡約有6,000萬人次客戶,在1年內要完成告知幾乎不可能,
且成本高。本次修正條文改成「應在處理或利用前」,告知當事人。
行政院長陳沖請台灣法務部於施行1年後,檢視執行狀況,並參考新興科技、自動化處理、互聯網等服務技術、歐美等國最新個人資料保護修法趨勢及各界意見,再進一步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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