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黃覺岸
最近有機會需要為一間財務上有困難的公司提供法律意見,於是需要重溫《公司法》與《破產法》兩個範圍法律的ABC基礎知識,卻發現原來很多久歷商場的人對這些ABC原來一知半解。不懂本是正常,但基本常識也弄的完全錯誤,就令人啼笑皆非。本文特意介紹一下公司清盤的常識,相信讀者有剪存價值。
公司股東之間因為經營理念的不同而發生爭拗,當然是常事,最終話事權落在較大的股東一邊,是必然的,因為只要股東大會有過半數的股權,就可以委任足夠人數的董事進入董事局,從而控制公司。留意在普通法中公司的擁有權與管理權是分開的,但在較細的機構股東與董事又往往是重疊的,於是董事會的決定又往往與股東大會的決定混為一談。
董事會享有行政的實權,股東大會的權力非常有限,重要的就只是委任董事及會計師,與及通過核對報告。大股東會出現欺壓小股東的情況,通常是通過只對大股東有利的決策,例如公司的運作有利大股東其他生意,而大股東不將利潤分紅,小股東的股權變成無用。
在這情況下,小股東可入稟法院按《公司法》要求法庭下令大股東以專家建議的合理價格購買小股東的股權,若不肯法庭可以下令公司清盤,變賣資產之後小股東自然可以取回自己的一份。
法庭的角色是盡可能保存公司,這與醫生盡力救人一樣,所以只要有合理不讓公司清盤的計劃,法庭皆可以考慮並下令執行。個別股東為鬥氣而執意要公司結束的情況,反而是無法律依據的,因為公司是法人,與股東作為自然人是分開的,亦變成有公司自己的意志,與及性格,反映在公司的文化,往往股東變了,董事變了,職員變了,但公司的性格依然延續,英國有很多古老公司有幾百年歷史,壽命遠比人長。
較特別的情況是公司的營運是控制在小股東手上,大股東只是投資者,這種情況下很難說大股東在欺壓小股東。當營運情況不理想而公司負債疊疊的情況下,所有股東都要注資以令公司可以運作下去。
法例並無規定股東有責任注資,注資可以是發行新股權(上市公司叫供股),舊股東可以優先按比例認購新股。亦有情況是股東在公司開始之時只集資一個細的份額,然後按比例以債項形式借錢供公司營運,這情況下,公司從一開始就是資不抵債,極難再獲銀行或是供應商的借貸,股東出現爭拗停止借錢給公司,營運就馬上出現問題。
法例並無規定股東有責任借錢給公司的,英式公司法的特點正是股東可以止蝕離場,他的責任只限付清公司的資本(paid up
capital)。餘下股東當然可以繼續營運下去,先決條件當然是營運的股東對公司能轉虧為盈有把握。
商場上有所謂「白武士」的說法,指有外面的資金注入以拯救公司免於倒閉,這只限於注資者認定公司的前景,有可為之處,經營困難只是一時現像,若只是在商言商,資歷淺的公司難獲「白武士」的垂青,除非有特別條件例如擁有專營權等。
無論是小股東或是大股東或是外人購買一間公司的股權,若不想要負債,通常的做法自然是先讓公司清盤然後賤價購買餘下的資產再開業了。◇
作者﹕黃覺岸
前商業法律講師,現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倫敦大學法學士
威爾斯大學法學碩士
香港大學哲學碩士
-------------------
局勢持續演變
與您見證世界格局重塑
-------------------
🔔下載大紀元App 接收即時新聞通知:
🍎iOS:https://bit.ly/epochhkios
🤖Android:https://bit.ly/epochhkand
📰周末版實體報銷售點👇🏻
http://epochtimeshk.org/sto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