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上星期介紹了何謂公職人員行為失檢的定義,這是依據英國律政司的一項指示,訂定03年,在香港的相關案例之中亦被引用參考,故亦已經是香港的標準。這指引有四大點:指公職人員在履行公職期間,故意不履行職責或故意行為不檢,去到濫用其公共信託責任的程度,及沒有合理辯解或正當理由。
香港的終審法院在上述四點的基礎上,加上了第五點,完整地寫在冼錦華案中(Sin Kam Wah V HKSAR [2005] 8 HKCFAR
192),法官梅師賢爵士(Sir Anthony Mason)再加上有關的行為是嚴重的(such conduct is serious),非瑣碎的(Not
Trivial),行為的嚴重性與公職的目的及責任掛鉤,亦視乎離開目的及責任的程度。
在已知的案例中,法院的要求非常嚴格,入罪似是按原則而非涉及利益的多少,留意上文已經介紹,公職人員行為不檢對公務員或非公務員但有公職是同一樣的罪,這罪本身不需證明有受賄的情況,不需令到政府有損失,法律是針對行為失當本身。下面是例子。
(一)
何鴻鈞醫生,多次在任職中九龍診所期間更改家人應診紀錄,令家人獲處方只值247元藥物。留意作為公務員的家人其實有權免費看醫生取藥,何的失當只是作虛假診症和預約。法庭並不認為是瑣碎的失當而放他一馬,裁判官指被告違反誠信,偏袒家人,令公眾不能公平獲得預約服務(案件正在上訴中)。
(二) 某公務員沒有披露由親屬擁有權益公司的關係,並利用職權優待公司,行為破壞合約的招標及審批程序,也損害其它政府合約競投人的權益。
(三) 某公務員指示下屬製造木櫃,以政府車輛運往家中,結果被處以迫令退休的懲罰。
(四)
某公務員未經部門許可,多次在部門執法責任範圍內的持牌處所,接受特價膳食,行為使該員欠下店東的人情,對方日後可能會要求他提供意見、協助或資料,以作回報。公務員可因公職接受款待,但過份豐厚的好處,當履行公職時會造成尷尬或損害政府聲譽。
(五) 某公務員常與一名跟部門承辦商有非常密切關係的人打麻雀,賭注甚大,他與該人也可能有公務往來,被紀律處分。
(六) 某公務員負責處理與應課稅品有關的許可證申請,他與有公務往來的貿易商多次一起前往夜總會和食肆,開銷由該貿易商支付,結果被迫令退休。
(七) 某公務員負責實地監督承辦商的保養工程,未經許可長期接受由其直接監督的承辦商僱員提供的免費午餐、卡拉OK與夜總會的款待。結果也被迫令退休。
(八)
某公務員負責督導兩名非公務員合約,他答應兩人的加薪要求,指示下屬作出安排,虛構向若干兼職人員(實為合約人員親屬)發放款項,作為加薪的代替。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刑事罪名成立,遭受革職處分。
上述幾件案件,皆沒有貪污或未能證明貪污,但行為不檢亦足以構成罪行。曾蔭權的不檢行為,明顯比他們嚴重得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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