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香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爭取居港權後,外傭爭取居港權案成為2011年底的焦點之一。香港首宗外傭爭取居留權司法復核案2011年9月30日在高等法院作出裁決,審理法官認為香港現行《入境條例》違反《基本法》有關規定。判辭表示,《入境條例》訂明「外傭不屬通常居港」的條例,與《基本法》第24條指明,居港滿7年可以有永久居民資格的條文不一致。判辭又指,即使外傭僱傭合約,對外傭有限制,但亦不足以令外傭喪失申請通常居港。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少光回應表示,港府確信《入境條例》符合《基本法》,決定上訴,排期在10月26日審理;港府同時提出暫緩執行令。

高院法官10月26日下令把申請人Vallegjos Evangeline Banao(女,在港打工二十多年)的個案發還人事登記審裁處處理,又指港府即使不處理其他外傭的居權申請,也不構成藐視法庭,若因此引發相關訴訟,法庭可再作處理;港府最終接納法官建議,不再繼續暫緩令申請,亦表明繼續暫停處理外傭的居權申請。不過,有學者及政界人士批評法官的裁決製造混亂,將會引發新一輪的司法覆核潮。

另一宗個案10月18日於高院聆訊。曾為家傭、來港近30年的一對菲籍夫婦,因外傭身份於06年被入境處拒絕永久居留而上訴,其後入境處決定酌情暫准他們無條件逗留,換取他們終止上訴,待7年後再申請成永久居民,但二人認為早居港滿7年,申請司法覆核推翻有關決定。11月3日,高院裁定,男申請人勝訴,個案獲發還人事登記處再審,但女申請人則被駁回。

而2011年最後一宗外傭爭居權案11月10日裁決,一對菲籍母(居港19年)子(美菲混血兒,96年在港出生)以視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為由,申請成為香港居民,但遭入境處及人事登記審裁處拒絕,案件早前於高院進行司法覆核敗訴。法官林文瀚當天頒下判詞,指申請人符合「通常居港」的條件,但不等於同樣符合已「視香港為永久居住地」,遂駁回兩人申請。

前後3宗外傭爭取居港權官司案件,全部塵埃落定,涉及的5名申請人,只有2人的個案可獲發還至人事登記審裁處重新考慮,最終結果未知。而為何3宗不同年期申請的個案為何會安排在同一年的差不多時間審理,則不得而知。

目前香港大約有11.7萬外傭居港超過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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